中部内陆省份国际经济法教学初探

时间:2020-10-31 14:27:0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中部内陆省份国际经济法教学初探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法学学科主干课程之一,国际经济法学同其它传统法学课程相比,教学具有较大的挑战性,而中部内陆省份的国际经济法教学相比于沿海地区有自己的困难和特点,本文就中部内陆省份国际经济法教学现状做出分析,并对如何改进国际经济法教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 双语教学 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24-02
  
  国际经济法学作为我国法学14门核心课程之一,其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国际经济法由于其自身的学科特性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交叉性、边缘性。国际经济法学从创立之日起就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综合体。同时,其理论基础不但包括法学理论,还包括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学、国际投资学等经济类学科的相关理论。
  第二,综合性、多层次性。根据国内目前通行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中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仲裁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等多个不同的法学部门。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不同,内容也不同。
  第三,涉外性强。国际经济法学与其他传统法学学科相比,与国际经济发展联系更加密切。
  由于以上特点,国际经济法学同其它传统法学课程相比,教学具有较大挑战性。笔者是在一个中部内陆省份从事法律本科教学,对于中部内陆省份国际经济法教学有一些体验和反思,本文的写作目的是探讨针对中部内陆省份的实际情况,并就如何提高和改进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效果提出一些建议。
  一、中部内陆省份国际经济法教学中的困难与挑战
  (一)学生对于国际经济法缺乏感性认识
  由于地域原因,内陆省份的学生们对国际经济法基础知识缺乏感性认识。举例来说:船舶无疑是国际经济法或者说是国际贸易法中最重要的运输工具。笔者曾连续四年在上课时做过一个统计,在4届12个班(每个班学生人数从49-67不等),总统计人数700左右,其中亲眼见过航海船舶或者乘坐过海船的人数最高的一个班是7人,最低的一个班只有两人,累计人数不到50人。也就是接近93%的授课对象对于船舶根本无直观认识。而做这个调查的原因在于,笔者在给一个班讲授FOB术语的特点之一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时,曾经解释过船舷的概念,但是在答疑阶段,一个同学依然再问什么是船舷,全班同学也齐声响应说理论知识是听懂了,但对于船舷这个常识则完全无法在脑海中建立概念。以上这种情况,不但给学生的掌握知识和理解概念上带来困难,而且对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有影响。久而久之,学生会认为国际经济法不但难以理解,而且距离生活较远,即使掌握了将来毕业了也没有用武之地,所以丧失了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兴趣。
  (二)双语教学难以展开
  国际经济法由于其本身的涉外性特点,造成了国际经济法和外语特别是英语的密切联系,例如国际经济法中的提单、保险单在实务中都是全部由英文填写的。加之教育部对于法学课程双语教学的要求,使得不少的学校将国际经济法或者其领域内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作为双语教学的突破口。笔者认为双语教学毫无疑问是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发展方向,但是目前在教学实践中推进双语教学也面临着许多的困难。
  1.合格教师缺乏。我国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师总体上英语水平较高,这是由于一方面我国这些年无论是在国际经济法人才的培养,还是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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