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刑事审判规则

时间:2020-10-18 09:27:5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中国古代刑事审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因

  (一)人权保障的需要

  一方面,侦查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难免会对公民的私权利进行挤压,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先行拘留权等都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予以制约,否则就会膨胀,直至严重侵害公民的权益;另一方面,随着司法制度的的发展及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非法证据之毒害越来越清晰地被人们认知,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得到了一致的认可,许多国家都纷纷制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此,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人权加以保障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二)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有伪造证据的可能性,证人证言也有伪造的可能性。我国法律对于控方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非法证据也采取非容忍态度,可惜的是对于这些证据的排除并没有系统的规定,已有的规定也过于笼统、模糊,我国理论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也都限定在控方违法证据上,对其他参与人的违法证据关注太少,笔者认为,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非法证据应一律予以排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不论收集证据的主体及证据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三)规范侦查行为的需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是对侦查机关非法获取证据的否定,让侦查人员在行为开始之前就知道自己的非法取证行为是没有法律效果的,从而减小其冒险的可能性,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从而促使侦查机关严肃执法。公民在侦查机关非法证据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与之对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审判中也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否定非法获取的证据,从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事。

  二、我国现有非法证据排除途径

  (一)宪法的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和第39 条有关于保障人权规定,限制非法取证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我国的宪法适用性较低,在具体的案例中,审判机关并不能根据宪法的规定直接对非法的证据予以排除。宪法的规定只能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这就意味着要想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运用就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二)《死刑证据规定》的规定

  《死刑证据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使用及排除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基于限制死刑的思想。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明确排除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并且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言词证据等等不同的证据形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详细的规定,这对遏制死刑、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因为该规定只是对死刑案件证据使用的限制,并没有普遍的约束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改进

  修正案对非法证据的确认做出了明文的规定,一是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控方证明责任以法律条文的刑事加以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确认的途径――法庭调查;二是对于非法证据的结果规定了两种形式:予以排除和构成犯罪的不仅应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还要追究非法取证主体刑事责任;三是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定,明确了秘密侦查手段使用的场合及程序,对公安机关侦破疑难案件具有鼓舞作用,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现有规范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对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类型规定不完整

  现有规范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主要是对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和程序不合法的证据规定了排除规则,而对于主体不合法和形式不合法证据的排除几乎没有规定,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类不合法证据出现较少,另一方面,被控方一般不会就主体不合法或者证据形式不合法提出排除主张。但是,如前所述,主体不合法证据与证据形式不合法证据都是非法证据,都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都应当予以排除。

  (二)缺乏实物证据的排除规范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修正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但是,法律法规对于实物证据的非法性缺乏规定。对于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形式的非法证据如何排除修正案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另外,技术侦查取得的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如何保障,都值得我们思考。

  (三)缺乏与之配套的保障制度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得到了我国学者的普遍认可,并且得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并非易事,因为我国尚缺乏与之配套的保障制度。首先,是如何保障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的问题。其次,是如何确定控方证据合法性问题。最后,合法的侦查行为如何得以保护的问题。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待完善

  一是启动阶段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主要是在审判的初级阶段,这是因为,只有的审判开始时,被告人遭到指控才能对非法的证据提出异议,排除程序才能得以启动,但是,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前,法院要经过一个审查起诉程序,在该程序中,审判人员会对检察机关起诉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材料不足的情况有权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材料等,这就说明在审判开始之前,审判人员已经对案件有所接触,对相关证据有所了解,这就难免会先入为主,尤其是一些对案件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在法官已深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被控方提出的排除主张想要得以支持的可能性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困难的国情下更是微乎其微了。二是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的问题。非法证据的认定主要是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来确认的,这就涉及到控方举证的问题。目前,我国多数侦查讯问、勘验检查等并没有同步的录音录像,因此,相关的证据主要是通过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但是笔录的真实性如何保障,以及通过非法取得的证据并未作为指控的证据时又如何处理等一些列问题亟待解决。   (五)补充侦查的规定欠妥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的补充侦查的条款,如: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无疑,这些条款的规定了是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这样的规定之恰当性值得考虑。尤其是上述修正案的新增规定,对非法收集的证据进行补充侦查,这明显是与非法排除规则的初衷相违背的,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纵容非法证据的取得,笔者认为此类条款有待完善。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排除的非法证据类型

  首先,对主体非法证据类型的使用规则应加以规定。如区别对待管辖错位案件,如:侦查合法,取证有效,侦查不合法,取证无效。其次,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排除规则。形式非法证据的适用应该根据情况而定,如果该形式的证据可以转变为法定形式并且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那么该证据就可以以法定的形式出现并作为立案的依据,但是如果该证据本身的取得存在缺陷,又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则该形式理应排除。

  (二)完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排除措施

  首先,严格非法书证、物证的排除措施。物证、物证与言词证据相比具有更好的证明效力,因为物证、书证更具有客观性、固定性与直观性。对于通过违法的程序或者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应加强审查,笔者认为,通过审查确认为违法的书证物证应该由审判机关确定其适用性,即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排除非法的书证、物证,如果非法的证据本身是真实的,那么该证据就应该可以被加以利用,否则应将其排除适用,同时,对于非法取证的人员应予以相应的处罚。

  (三)颁布与之配套的保障制度

  一是为了避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一家亲”的现象,加强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完善非法取证审查机制。二是为了保障检察机关证据的可靠性,加强被告人举证义务的合理运用完善检察机关举证制度。三是为了使合法的证据亦应受到认可和保护,完善合法证据的保障机制,如:建立监所中立制度,使羁押场所与侦查机关分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能够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提供线索或证据。四是在侦查过程中通过中立性录音录像师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五是侦查取证时有与案件无关的、正义的公民在场等等。

  (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一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主体,法院应该主动审核证据的合法性,在起诉审查阶段就应该把明显的不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排除;二是完善法院的庭外调查权利,通过庭外调查程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证据的质量,从而解决了上述检察机关提供不真实的问题。同时,通过庭外调查,审判机关对案件的事实及侦查活动过程有了全面的、客观的认识,这样将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确定,有利于实现实体的公正。

  (五)严肃侦查活动,完善补充侦查规定

  补充侦查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不完整的证据材料或者是不合法的证据补充侦查本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从而实现实体的公正,它通过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重新侦查,更好地揭示了案件事实,使无辜的公民免受处罚,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补充侦查的规定在我国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种追求实体的公正手段导致了程序的不公正,首先,无辜的公民在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时应免于追溯,补充侦查则赋予了侦查机关二次甚至三次的侦查权力,从而使无辜公民受到二次、三次的侦查,以及更长时间的羁押,这实际上导致了严重的权利侵害;其次,由于可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侦查时就可能抱着侥幸的心态,如此得来的证据可能会导致程序的不公正,一方面会浪费司法资源,延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间;另一方面会导致侦查活动不严肃,执法不严格。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具有重大进步,使非法证据走上了实质排除的道路,这将对我国保障人权,实现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并不完善,立法上仍存在着诸多的缺陷,非法证据排除任重而道远。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可能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但是最终会在学者们的努力下趋于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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