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欧美台立法质量立法研究四

时间:2020-10-17 15:01:2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欧美台立法质量立法研究(四)

  七、关于立法语言文字的立法

  立法语言与立法质量 高质量的立法与科学的立法语言。是一个事物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这不仅是因为,成文法最显著的外部特征之一,在于它由文字以及由文字构成的语言排列、组合而成,因而语言文字成为一切成文法最基本的要件。而且更加主要的是因为,作为成文法最基本的构成要件的语言文字,随着成文法的历史发展不断演进,成为深具特色和优点的一种专门的语言文字──立法语言文字。立法语言文字在成文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委实意义重大、不可或缺。立法语言文字是立法主体表述立法意图、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一种专门载体。没有立法语言文字,立法主体的这些立法观念便无以反映,无以为人所知,因而也就不可能得以实现。立法语言文字不仅比一般的语言文字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而且它也是所有法的语言文字中最为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的一种语言文字。立法语言文字在各种语言文字中也是最便于超越人们之间的文化程度、性别、职业、经历等等的界限,而为各种不同的人们或社会主体所认识所理解的一种语言文字。立法语言文字的特点和优点,使其能够将立法主体的立法意图、目的和它们所要体现的立法政策,有效地、充分地反映出来。科学的立法语言文字,既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保证法的有效实施的有效工具。一个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的文件成功与否、科学与否,固然与立法的条件成熟与否,与立法者思想水平、知识水平以及对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了解的深度直接相关,但无庸置疑也与立法者的语言文字水平如何密不可分。

  注意以立法方式规定立法语言制度 为了立出好法,许多国家的立法主体注意在提高立法语言文字的质量上采取措施,包括聘请法学家、语言学家等参加法的起草,对草案中的语言文字进行推敲、研究、修改或提出修改建议,特别是以立法的方式规定立法者或法案起草者应遵守的立法语言文字制度和技术。例如,为保证法的起草者能够遵循正确的法的语言文字起草法案,《美国统一和标准法案起草规则》明确规定:“法律起草者准备统一标准法时应当遵守这些起草规则。”实践证明,这样做很有益处。中国自古以来逐渐形成自己的语言文字大国地位,中国立法在语言文字技术方面也应有与这种大国地位相匹配的水准。研究和借鉴国外、境外关于立法的立法,不可不注重研究和借鉴国外、境外关于立法语言文字的立法。

  国外、境外关于立法语言的立法,大体涉及这样一些方面:

  (一)关于立法语言文字一般要求的立法规定

  立法语言文字问题,包括句子使用、字词使用、标点符号使用、语气语态使用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问题。对立法语言文字作出规范,就是对这些要素的运用设定法的要求。不仅如此,在这些问题之外,还有对以上问题具有统领作用的关于立法语言文字的一般要求问题。这些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采取立法语言文字形式 法中的语言文字应采取立法语言文字形式。成文法固然需要以语言文字予以表现,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语言文字都可以承担表现成文法的任务。法中的语言文字,不同于文学语言文字,立法者不能用小说、诗歌、散文这类文学形式表现法中的语言文字,不能用形容的、夸张的、抒情的、比拟的、象征的这类文学手法表现法中的语言文字。法中的语言文字也不同于学术研究的语言文字,不同于一般公文的语言文字,不能用这一类的语言文字表现法中的语言文字。法中的语言文字应以专门的语言文字形式亦即立法语言文字来表现。对此,前罗马尼亚《立法技术总方法》所规定的一般要求是: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措辞应 “采用法律规范所固有的命令形式。”(第8条)“草案的措词应当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所固有的命令形式来表达”。 (第99条)《立法技术总方法》的这两条规定,只是强调法案应以命令形式这种方式来表达,而命令形式并不是立法语言文字的全部表现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但在众多的有关立法语言文字的立法规定中,《立法技术总方法》的这两条规定,是为数不多的专门设定制度要求法案应以立法语言文字形式来表现的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