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释义十七

时间:2020-10-17 15:00:4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婚姻法释义(十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1.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内涵。

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本条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确立夫妻特有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应因该公民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而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法律仍应给予承认和保护。

夫妻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的性质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范畴,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婚姻法》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制度,是对公民个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财产权益的承认和维护。

2.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依据本条的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保护公民个人身体健康权的需要。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存在具有密不可分性,因此,一旦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受害者本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费用。由于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所应当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依法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者本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照这条法律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依法以遗嘱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基于此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其将某项财产赠与给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则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