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

时间:2020-10-17 13:31:0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

内容摘要:新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新技术革命的产生以及新民事立法浪潮的出现,都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法不断修改完善,循应历史潮流,逐渐步入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的道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化、现代化、法典化

  人类已经步入新的世纪。现代科学技术的飞越发展,使人类社会生活发生空前巨大的变化,在各种法律领域中受其影响最深、冲击最烈的首推知识产权法,各国立法者不得不“修纲变法”,以回应“知识革命”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呼唤;随着国际交往在经济、科技、文化领域的广泛展开,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新的国际贸易体制对知识产权利益的协调与分享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新的民事立法浪潮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问题、新关系、新制度受到立法者的高度重视,或试图编入民法典,或尝试编撰专门法典。上述情形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新国际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和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是20世纪下半叶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潮流。这一潮流深刻地影响到21世纪的格局。[1]

  经济全球化是指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并不断加深的这样一种战后经济新现象。经济全球化是对战前殖民体系下经济体制的根本改变,它要求消除阻碍商品在国家间流通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规范国际贸易的市场规则,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在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方面,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关税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削减乃至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使贸易自由化,以便充分利用世界贸易资源和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与其他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不同,关贸总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系之中。按照美国、日本、欧洲共同体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份文件的说法,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协调,而应是消除由于一些国家未能将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到国际标准而造成的贸易扭曲现象。[2]应该承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享有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因而在国际磋商与对话中所持的立场和既定目标也相距甚远。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后,关贸总协定即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议坛,东西方国家围绕着知识产权问题所展开的斗争与妥协,直接制约与影响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各国经过长达7年的谈判,终于于1993年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并将文件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使得知识产权正式从智力创造领域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法第一次直接与国际贸易发展挂钩;同时也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从而在推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活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同,《知识产权协定》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协定》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成为WTO体系下的三大主体制度;(2)《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多是实质性的义务条款,不允许缔约方予以保留;(3)《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了一个有效的争端多边解决机制,具有“很高的统一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3]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既担心高标准保护可能造成沉重的财政和行政负担,但又不得不面对新国际贸易体制带来的压力。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入世”,最终接受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国际贸易新规则,是有着其自身利益考量的:(1)乌拉圭回合谈判实现了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利益诉求。或者说,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协定》不是完全的让步,而是有偿的交换;(2)知识产权保护亦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内在要求。从长远看,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不仅是一种国际潮流,也是这些国家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接受《知识产权协定》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