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的确定

时间:2020-10-17 13:32:1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单人公司、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我国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称其为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它是我国私营企业中的一种企业形式。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自己的名称。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名称应当预先申请核准,独资企业也不例外。由于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在企业名称中不可以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在我国,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和一般的实践,公司一定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故在登记时,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可以使用“公司”二字。2.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该经营之资金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而不具有对债权人给以担保的效力。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从以上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可以看出,它在投资和经营规模上是有别于主要靠个人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规模上已具备了企业的全部特征,因此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去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赋予其拟制的人格,有利于扩大其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发挥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的.财产,一旦与外界发生纠纷时,更有利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我国将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他组织形式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一种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与普通自然人有区别,但它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自然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的延伸,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业主本身。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名称,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并以企业之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交往,这的确与普通自然人有区别。但这种活动的实质是特定的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之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须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下列人员不得举办个人独资企业: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对象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投资者及其他人员,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者。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实质上是自然人而非法人,这种传统理论观点为各国的立法实践所接受。

  按照法律规定,法人团体的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它存在的实质来看,它体现个人与团体在财产关系上的分离。但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投资于企业中的财产与他的其他个人财产无法分开,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处于单一所有权支配之下,它的财产权、决策权、指挥权、监督权集中于业主一人手中,业主可以凭借他个人的权利随心所欲地处置企业财产,而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的利益,致使企业的财产与业主的其他个人财产无法划清界限,如果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结果是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为着交易的迅速达成及安全,债权人也只能在与个人独资企业往来时要求业主提供个人担保或设定财产抵押,否则,会大大降低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影响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的商业活动的开展。因此,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我国在从法律上设定个人独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同时,又在法律上否定了它的法人资格,从而强制性的规定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对此,各国制度概莫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