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之法律思考

时间:2020-10-15 16:43:3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之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096-03
  摘 要 新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更是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但该法中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本文就正在制定的相关配套的法规条例中几个重要的问题如管理人的选任、申请人的资格、个人债权的保护应该是怎样的等等展开探讨。
  关键词 金融机构 破产 法律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人对普通企业破产的态度早已从惊慌失措变得司空见惯、坦然处之,但对诸多关乎国家命脉的金融企业尤其如银行之破产,仍是难以接受。2008年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让国人意识到:金融企业的破产也是完全可能的,而怎样让金融企业规范的破产则是更为迫切的问题了。
  传统的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为要而对破产人实行惩戒主义,破产程序的目的仅仅是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但债务人在破产后不能获得免除债务的优惠,债务人丧失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原动力,其结果最终反而不利于债权人。现代破产法坚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保护,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债务人免责,以使其重新开始。此外,现代破产法还具有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良好运行之价值。对金融业而言则更是如此,由于金融风险具有高度传染性,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困境或危机,致使其不能保持正常的流动性,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问题会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快速传染,从而演变成全局性的金融动荡。这也是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迅速扩大到世界范围的原因所在。而防止金融风险扩散的有效途径之一是金融机构破产。
  纵观我国的金融发展历史,海南发展银行是中国金融史上唯一一家被行政机关勒令关闭的银行机构。海南发展银行于1995年成立,令人遗憾的'是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不到3年就被人民银行勒令关闭,并宣布进入清算阶段。但这个我国唯一一家破产清算的商业银行其清算程序先后经历了8年多的时间,由于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以致债权人一直承受不断扩大的损失。2001年开始的A股市场熊市,让不少证券公司如鞍山证券珠海证券、新疆证券等中小型证券公司和股票市场叱咤风云的大烈券商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陆续退出市场。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终于在万众瞩目之下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更是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但该法中较为原则的规定该如何实施则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的开展,在相关配套的法规条例中如管理人的选任、申请人的资格、个人债权的保护应该是怎样的等等则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
  如前所述,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就金融机构破产做出了规定,但都是较为原则的规定,该如何实施则应该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在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情况下,基于各金融机构工作职能、运营模式、监管机构有太大的差异,笔者认为应该各自编排,专门各自针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在《破产法》这个总括法律的统领下,形成一个完整的一对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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