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构想

时间:2022-06-01 18:51:4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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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构想

  [文章摘要]: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是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和目的所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也是当前国际和各国法学的一个热点。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当今各国的研究动向,探讨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依据,提出了创建我国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的各种构想。

关于创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构想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赔偿救助构想

  一、关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推进和认识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国际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观念里,刑事被害人一直是被“遗忘的人”,不但缺少实体权利,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规定其相应的诉讼权利,这也是与我们原来的诉讼观念不无一定的关系。当今,自1941年美籍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发表了关于《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关系》的著名论文以来,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相关法律保护问题倍受国际法学界的关注,引发了多部专门论述被害人问题的著作产生。之后,1947年以色列法学家、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最早明确提出了“被害人学”这一专门术语,1963年,第一部《被害人赔偿法》在新西兰通过,1966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五届国际犯罪学大会上,首次将被害人学列为会议议题之一,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进一步推进了对被害人地位和权利问题的研究和关注。

  我国也在1994年参加的第八届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后,第一次参与了国际犯罪(受害者)调查,并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将刑事被害人提到当事人的位置,强调了被害人的地位,并相应增加了其不少实际的诉讼权利等,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这些新规定,标志着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关注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问题。这对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有效打击犯罪,加强责任感,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和观念的差异,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保护问题,在立法和上仍有许多滞后,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及其程序,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

  2、被害人起诉权的行使,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

  3、在上诉权问题上,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不平衡。

  4、被害人对刑事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应处理结果,缺乏获悉的途径和权利。

  5、特别是在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上,缺少对被害人财产利益的有效救济机制,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在受害后不能得到应有、及时的补偿。这也是本文以下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二、创建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的依据

  创建被害人财产法律保护的制度,在各方面都有其充分的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一)道义依据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人身、、精神和社会等方面权利和利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而且,许多被害人不仅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受到来自家庭、邻居、同事以及社会的压力,从而长期无法从所受到的伤害中摆脱出来。例如,杀人、伤害等人身攻击犯罪不仅会造成被害人本人的身体伤害,而且,如果是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是造成严重伤残等情况,还会到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尤其是被抚养、赡养或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抢劫犯罪的被害人常常患有心理性和器质性的神经疾病;强女干犯罪的被害人不仅会遭受身体和精神的伤害,而且还会面临婚姻、人际关系、职业、名誉、舆论等方面的社会压力问题。这些伤害的情况,都值得受到社会公众的同情,需要社会的道义帮助。

  (二)社会现实依据

  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受西方国家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和被害人权益保障运动的影响,最早强烈要求对其应给予特别保护的是性犯罪的女性被害人及其支持者,她们迫切要求设立强女干案件被害人救援中心和咨询机构。此外,随着西方国家犯罪的频繁发生和恶性犯罪案件的增多,使得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公众都有自危感。特别是近几年在世界各个地区发生的恐怖犯罪活动屡见不鲜,使得人们觉得缺少安全感,恐惧心理更为突出。因而,强烈要求国家重视和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全方位保护,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同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