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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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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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论文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论文 篇1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通过引发公众声音后形成的巨大舆论力量对各种社会不公与腐败现象具有不可忽视的监督和遏制作用,是抑制司法不公、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有效手段。但新闻媒体对司法的公正运作也不时传出一些不和谐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独立,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挑战司法权威,如何处理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与司法独立的有机统一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剖析现状,提出建议,最终实现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和谐并进。

  关键词:

  新闻舆论;审判独立;监督

  以下正文:

  一、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概述

  (一) 审判独立的概念与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独立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在西方国家“审判独立”就等同于“司法独立”,西方的司法独立最初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三权分立”,是作为统治者的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及防止行政干预司法而制定实施的“以权制权”的司法原则。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是由民主集中制衍生而来,民主集中制在强调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同时,也并不反对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所以司法审判得以保证其独立性,审判独立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它也是司法活动实践中保证司法独立、公正的核心原则。

  随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逐步推进,目前,有关审判独立含义研究从原先单独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性”逐渐过渡到了强调“人民法院和法官两者的独立性”,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同时,还强调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组织和办案法官的独立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

  1、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2、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法外因素的干涉,是世界各国普遍强调的司法原则,为的就是要求审判机关及人员在处理案件或争议过程中能够严格依法审判而不能受到任何法外因素的干扰或影响,否则就难以保证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实现司法公正。所以,审判独立对司法公正、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还是司法公正能够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失去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司法公正也就成了空中楼阁而变得遥不可及。

  (二) 新闻监督的性质与功能

  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是公民行使权利的重要媒介,其衍生的新闻监督也就相应成为法治社会公民行使权利的重要渠道。但新闻监督并不等同于舆论监督,它是在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对社会舆论的选择整合,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和渠道,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大众媒体称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基本传播形式,所以人们又往往认为舆论监督与新闻监督具有等同的效力。新闻监督是新闻媒体凭借舆论的特殊力量监视社会上的不良或不作为现象,并通过批评与督促以使其沿着符合法制和社会共同准则的方向变化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反应就是一种权利。所以,从法理意义上来说,新闻监督是一种权利,且这一权利行使的主体是各类新闻媒体,其客体是一切有关政府、社会及公共利益的事物、组织或人物等。新闻监督对公民行使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新闻监督是一种神圣的宪法权利。新闻监督从本质上反映的是社会民众的意见和呼声,传达的是其背后的民意,所以人民群众是新闻监督的真正主体,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的权利,这就保证了作为新闻监督本质主体的人民群众具有了宪法所赋予的、对有关政府、社会及公共利益的事物、组织或人物实施监督的权利,而新闻监督则成为人民群众享有充分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的体现形式。

  2、新闻监督有力保证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及社会民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目的就是要通过对社会不良或不作为现象,特别是对权利组织或决策人物的权力滥用行为的监督而对其产生约束或制约作用,有利于敦促权力拥有者谨慎用权、严于律己、为民用权。此外在遏制权力腐败、保证权力阳光运行、实现权力公正等方面新闻监督也具有积极作用。

  3、新闻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通过新闻监督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规范司法、依法办案,保证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

  (三)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新闻监督司法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审判公开和舆论监督的进步。虽然新闻媒体在履行其监督职能的实践过程中,对司法审判活动表现出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新闻监督审判活动还是存在其必要性的。

  1、审判实践呼唤新闻监督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刚起步晚、发展路程曲折,司法审判活动也必然存在着积极与消极的矛盾两面,我们有必要在对这一矛盾正确认识的同时也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加以解决。虽然我国法律对审判机关审判权力的行使做出过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却依然暴露出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存在着由于体制缺陷、执法人员素质不牢等原因而引发的司法审判腐败现象,这是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实现司法公正目标所相悖的。审判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监督与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而新闻监督作为我国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依靠其强大的公众威慑力对遏制司法腐败、促使司法活动朝着符合社会价值和公众利益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都有积极意义。

  2、新闻监督审判活动是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保证民众的知情权是民主法律制度的基础,而新闻媒体就被赋予了帮助社会民众获取信息以满足其知情权需要的义务。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民主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关注及参与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所以新闻媒体监督审判活动不仅是其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其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义务需要。再者新闻舆论具有监督的广泛性、信息的公开性、评价的客观性和传播的及时性等特点,在监督司法审判中具有天然优势,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3、 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辩证

  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公开、审判权阳光运行的关键阶段,实践证明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不可舍弃的两块基石,它们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必然要保证公民对相关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个人意见或建议的自由表达权及对相关违法乱纪事项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所以,作为以上权利具体表征的新闻监督权利也就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同时,法制社会的建设也必须要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保证审判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实现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这是法制社会必须遵循的基本司法原则之一。

  据此,社会民众虽然具有对司法活动给予监督的新闻舆论自由,但我国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又要求其不受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因素的干涉,这里自然也应当包括不受新闻舆论的干涉。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司法审判由于其自身特性的原因,要求在一个相对独立且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审判活动,以保证审判的独立和司法公正,这就决定了司法审判对新闻媒体监督的排斥感;而新闻监督则具有广泛性、时效性等特性,使其对司法审判活动或案件进展具有天然的进犯性。

  所以,新闻监督与判独立在在各自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对立着、矛盾着。但另一方面新闻监督及审判独立都为我国宪法精神所包涵,两者都具有重要的宪法地位,都在意对案例真实、客观本质的揭露,都具有相同的追求与目标,即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如果抛开或损害任何其一,那都将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我们应该努力寻求两者之间在效力作用上的平衡与和谐。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只有把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把宪法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这对于促进审判独立、实现司法公正及规避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 我国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法制也对包括大陆法系在内的其他法律文化加以积极吸纳和借鉴,逐渐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需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的实际情况,理性分析。

  (一)我国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的现状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方面结构矛盾或利益冲突较为突出,审判机关作为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公平、主持正义的责任就显得更加重大,其审判是否能够免受外界因素干扰而保持独立进行、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也就成了一个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对我国审判机关的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环境的形成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讲,通过微博、电视直播庭审,将庭审过程公开,全程录音有录像,借助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提高司法威信力。此外,审判机关在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过程中遇到外部阻挠因素的干预时,经过新闻媒体的积极曝光和批评就可能会对这些阻挠因素产生良好的抵制甚至是消除作用,即新闻监督可以保护司法审判的独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要注意到,因为新闻舆论的介入对司法审判独立产生的部分不利影响,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推进,在全国出现过利用网络散布信息,做出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彭宇案”“上访妈妈唐慧女儿强迫卖淫案”中新闻舆论对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甚至是司法权威都产生过负面作用。同时为了使司法工作人员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合议等环节不受外界媒体舆论的影响,势必就要求司法工作者与案件之外的其他环境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新闻舆论的“第一时间”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间矛盾关系的加剧,而面对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介入和采访,司法工作者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样的标准对其做出回应,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国法律的这一欠缺是目前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间复杂关系存在的一个硬伤。再者,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存在排斥心理,而部分新闻媒体出于对多方面利益的追求,而往往不以监督者的中性身份参与相关司法活动的报道,或是对案件情况加以主观臆断后进行“越位”报道,缺乏对案件审判给予公正、客观报道的道德素养。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和谐并进。司法实践中,如何使新闻媒体在法律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审判机关知道在多大尺度上、以什么标准与新闻媒体沟通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促使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和谐并进的几点建议

  (一)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的职业和法律素养

  处理好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司法审判的公职人员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与新闻媒体沟通的处事方式,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和法律素养。不仅要练就过硬的业务素质,提升办案能力,依法依规办案,拒绝人情案、关系案,做到公正司法。而且要有大局意识,注意与新闻媒体打交道的方式方法,不私下联系媒体透露案情,不随意评判别人主办的案件,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强化法律至上的理念、加强自身独立审判意识、积极抵制外界舆论的负面影响,真正做到依法审判和司法公正。同时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端正自己对新闻媒体正确态度,要充分认识到新闻媒体监督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还要正确利用新闻舆论推进审判公开,树立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也需要要加强职业自律性,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正确处理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也需要新闻媒体的主动参与。新闻媒体作为新闻监督权利的行使主体,其应对自己的角色和职责有清晰的定位,以确保自己行使监督权利的公正和客观性。在监督审判、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始终树立责任意识,以对人民群众负责任的态度积极传播司法正能量,而并不是为了追逐金钱等利益故意“找茬”或“挑刺”,也不要为了一己私利、不分青红皂白传播未经调查核实的、有损司法权威的信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报道,不带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地去评判一个案件甚至一个审判人员,积极发挥其在促进司法完善、保证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二)出台规范新闻监督的相关措施

  新闻舆论对审判独立的监督是法律赋予其的一种权利,但实践证明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避免或消除新闻监督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从而确保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目前并没有专门规定。新闻监督权利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意愿,取决于其对新闻监督的理解和认识。如果新闻媒体只出于功利的目的而不能够正确做到舆论监督权利在行使过程中的公正、客观,为了迎合市场猎奇的心理对所报道案例事物作主观臆断或随意揣测、进行没有事实依据的恣意夸大,则势必会对社会公众、案件当事人或司法公职人员产生倾向影响,从而会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环境,并最终有损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和谐关系。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机关对案例的审判相对于新闻媒体对案例事件的关注具有一定的时间延迟,所以缺乏法律意识的新闻媒体经常会对未经审判或还未审定的案例做出“媒体审判”、“越位审判”等定性结论,这必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破坏司法审判环境,终将对审判独立产生极大的干扰。目前除《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等要求新闻媒体禁止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审理进行抢先报道、媒体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保持一致外,对于新闻媒体在行使监督权利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才能减少其对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而发挥其监督权的最大效用等方面并没有更多的规定,在立法上也是空白的。与此同时,在媒体报道庭审中,主要依靠诉讼法及最高法关于庭审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因此,制定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司法报道的法律法规,规范媒体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报道,更有利于发挥新闻监督作用,也有利于更多的司法正能量进行传播,保证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促使新闻监督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影响审判独立的前提下积极传播司法正能量。

  四、结语

  通过对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研究与分析可以知道,一方面,它们因各种特性的差异而存在着天然的对立性。新闻监督显得主观但反应迅速,其对案例做出的“媒体审判”式结论容易对理性、独立又不失严谨的'司法审判产生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两者从根本上都为实现社会公正而服务,所以具有相同的终极目标。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来积极协调好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间的关系,使两者能够和谐相处,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进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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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蓉.浅议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学,2007(8)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论文 篇2

  【摘 要】

  媒体的本质言论自由与司法的本质公正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冲突。司法审判缺乏媒体的有效监督,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而表达自由超越了媒体的界限范围,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本文分析了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的成因,旨在建构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

  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 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1]。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性权利,也事关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因此,在司法权的行使与媒体监督之间如何营造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是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媒体与司法的本质特性

  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它是指人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媒体报道体现了言论自由,如若丧失这种自由则媒体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言论自由是媒体的本质特性。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是公众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故而媒体向公众传达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这是媒体的内外规定性。

  司法所追求的首要目标便是司法公正,其本质特性应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着手,在程序方面,必须要严格遵守诉讼的程序规则,在实体方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审判。同时,司法过程也应保持司法独立,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媒体过度话语权

  媒体的天然属性和行业特征赋予其社会责任,即为弱者发声,这无疑具有巨大的价值:一是可以限制公权力滥用;二是及时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但是,这种话语权遭到了曲解,很多媒体想当然的认为对审判前和审判中的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是在为弱者发声,而全然不知这是对司法工作的干预。诚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并非司法程序就是秘密的,但是媒体应找到与司法审判的界限,不应过多干预司法审判。媒体应发挥其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如在司法审判前,查找案件线索、寻找受害者家属等工作便需要媒体的参与;对于审判中的重大案件,媒体也可以客观真实的进行报道;对于案件审判后的结果,媒体也可以向公众传播。

  (二)官媒和私媒权利的滥用

  由于官媒的政治条件使其在报道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接触司法案件时拥有更为便利的条件,使其往往认为自己可以代表国家意志,与司法机关是同样的立场,而完全忽视了自己是作为媒体的一员也同样要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官方媒体代表政府发声,其所处的重要地位更应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客观真实的报道案件,而不能未经法院审判做出判断或者过度报道案情。

  随着网络的发展,私媒逐渐显现出影响力,但其言论自由的无限制发展必然会成为民主式的洪水猛兽,给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造成严重侵害。我国司法改革正遇到了难得的契机,司法独立成为国家和社会努力建构的目标,这来之不易的成果需要巩固,保证其正当、有序发展。私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活动若超越了权利的限度,走向权利滥用,易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利益驱动型的媒体报道

  媒体作为一种社会产业也有自身利益需要维护,为吸引尽可能多的受众,有关司法审判活动的夸张性、喧染性、失实性、导向性报道或评论时有出现,甚至不惜长篇大论以求效益,这将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及中立性原则,由此引发的社会压力会危及审判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媒介审判”现象[2]。改革开放以后,媒体也受到了市场化的影响,商业性质日益显著,而社会的关注程度则与其利益息息相关,作为社会关注热点的司法审判自然成了媒体关注的重点,为博得关注,他们不惜虚构事实、不实描述案件、挖掘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这些做法确实使一些媒体人或媒体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得到巨大的财富,所以使其他媒体纷纷效仿,导致恶性循环。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的调和

  (一)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公正司法

  司法独立任重而道远,从众多案例来看,司法机关不能完全不受干涉作出独立审判,国家需要进一步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确认,主要不是以自足的方式,而是要建构相应的环境,即从社会的角度来予以界定。司法独立要求不侵权、不介人、不施压、不妄评[3]。自十八大以来,国家推动员额制改革,而且推进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独立,从司法体制和权力分配着手,确保司法程序不受各种势力的干预。我国媒体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主要在于干涉司法进程,因此,对媒体监督的控制应主要着眼于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处理案件时做到公正司法,这是从基础层面保障司法公正。

  (二)媒体报道客观真实

  媒体不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应恪守行业道德。媒体具有商业性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不能夸大、虚构事实。特别是对于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事关被告人的生命权、身体权,更要避免随意性。信息传播的失真可能误导民众,从而引发与民众正义感完全背离的“民愤”[4]。媒体应以促进司法审判工作和维护社会正义为出发点,不得肆意损害和歪曲司法机关的形象,尊重司法规律,推动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严格遵循司法程序,对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犯罪分子”等用语,不得在侦查阶段介入司法程序,尊重法院的审判。媒体应该自律,不得影响司法权行使,不得以片面推测报道司法案件,要注意维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和名誉权,不得公开发表含有人身攻击或侮辱、诽谤的言论。

  (三)司法機关提高职业素养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审判的核心,司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应妥善运用自由裁量权。法官进行司法判断时只能依赖于职业化思考方式,自觉地与政治因素、道德因素及其他因素保持必要的距离。法官在通过法律视角思考案件时不得脱离“法的空间”,即使面对敏感的、棘手的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也要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相应的法律技术手段来处理[5]。司法工作队伍的素质在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尤为重要,应进一步推进员额制改革,优化司法队伍。提高法官处理案件的能力,建立法律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审判队伍,更大程度地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裁判文书要说明案件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易于被公众接受。

  (四)公民应增强守法意识,提高分辨能力

  当社会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人们就会情不自禁地呼唤监督和介入,而呼唤的对象多为司法和传媒[6]。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干预主要方法在于利用煽动民众,错误的引导民众形成舆论压力,操纵舆论朝着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因此,公民应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不能一味的跟风,应该提高分辨能力,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不信谣,不传谣,能根据真实情况做出理性判断和选择。只有民众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积极维护司法的权威,抵制不良舆论对自己的侵蚀,做司法正义的坚定的守护者,才能让那些利用民众干预司法的媒体不能达到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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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何家弘.监督,还是介入?--论大众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J].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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