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公诉人即席答辩

时间:2023-03-20 17:53:0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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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公诉人即席答辩

  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原为审判程序中的两个阶段,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其合二为一。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意见和相互辩论。这里着重论述由公诉一方和辩护一方在法庭上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认定的罪名和罪责,以及适用刑法条款等诸方面所进行的论证与反驳。法庭辩论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协助法庭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性质和罪名,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判处,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答辩,是对公诉一方而言。所谓答辩是指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作出的回答与辩驳。“回答”,是指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商榷性意见所进行的说明和解答。“辩驳”,是指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错误观点所进行的据事论理的反驳,以澄清事实真相,维护事物的本来面貌。

  所谓即席答辩,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针对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作出的回答和辩驳。也就是说,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赞同还是反对。即席答辩这一特点,反映了即席答辩的难度性。这种难度主要表现在“紧、高、严”三个字上。所谓“紧”,就是即席答辩的时间非常紧迫,没有更多的思考时间。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和理由之后,公诉人就要立即作出答辩,不允许迟疑。所谓“高”,就是对答辩的内容要求标准高。公诉人在法庭上即席答辩是有规范要求的,绝不是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愿说什么就说什么。公诉人的即席答辩,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回答问题要入情入理,反驳对方要有确实证据。这样才体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形象和执法者的尊严。所谓“严”,就是对答辩的内容要求严谨,针对性强。也就是说,公诉人在进行答辩时,必须紧紧针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作出具体回答,要求答辩观点明确、理由充分、论证准确、语言精练、表述恰当。

  即席答辩确实难度很大,但并非高不可攀。它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就会逐步认识、熟练、掌握它。要搞好即席答辩,应当把握住以下几点:

  一、即席答辩必须依据法律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席答辩,其根本目的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性质和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正确判决。基于这一目的性,公诉人即席答辩的基本依据是我国的刑事法律。检察机关凭什么把被告人交付法院审判?凭的是国家刑事法律。比如:我们指控王某犯有抢劫罪,那么王某是否真的犯了抢劫罪?以什么作标尺呢?得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规定来确认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在法庭辩论时,辩护人有可能就王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提出与检察机关相反的意见。那么本案的公诉人在即席答辩时,就要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详细论证王某抢劫罪的事实与证据。

  怎样依法答辩呢?这是个实践性问题,尚无法定概念和规范。因为即席答辩的前提,取决于辩护人的即席辩护。由于案件不一,辩护水平不一,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即席答辩有其规律性。从广义上讲,依法即席答辩的含义是指公诉人在即席答辩时,必须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不能违背法律。从狭义上讲,依法即席答辩的含义是指围绕适用法律准确性问题进行答辩。也就是说,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均属适用法律问题,公诉人的答辩必须依据具体法律规定予以答辩,阐明适用法律正确性的事实和根据。这里仅就狭义上的依法即席答辩问题,谈谈浅见。

  对被告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其实质是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问题。这种类型的辩护,常见的大体有以下五种情况:

  1、对于罪与非罪比较接近的案件,或比罪与罪不易区分的案件,辩护人往往提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为是犯罪;或者提出认定罪名不准,引用法律条款不当。遇到这种辩护时,公诉人的即席答辩就要根据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理论,以及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具体讲明犯罪的特征及此罪与被罪之间的界限,通过法律论证折服对方。所谓法律论证,就是通过深刻论述有关刑事法律规范,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所在。在论证时,切不可就法律谈法律,应与具体案情结合起来,论证要充分、透彻,有说明力。

  2、对于斗殴导致故意伤害的案件,辩护人往往把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说成是防卫过当,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过。对于这类辩护意见,公诉人在即席答辩时,就要从论证刑法第17条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入手,联系案件实际,具体论证不是正当防卫的根据和理由。一般来讲,公诉人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证:(1)从起因上论证:正当防卫是由不法侵害行为引起,而不得不采取防卫行为;斗殴伤害案件,是由于双方为某一争执而引起的相互殴打造成的。(2)从目的性上论证:相互斗殴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故意,以达到解决某一问题的目的;正当防卫则没有不法侵害的故意,是在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的自卫行为。(3)从行为性质上论证:斗殴伤害,相互斗殴的双方都是主动进攻对方,借以制服对方;而正当防卫,防卫的一方对不法侵害的一方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是制止性的自我保护行为。如果能从上述几个方面依法答辩,就能有理有据地区分开正当防卫与斗殴伤害的界限,有力反驳辩护人的错误观点。

  3、对于共同盗窃案件,辩护律师往往对各被告人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提出按个人分得数额适用法律条款,判处刑罚。对这类辩护意见的答辩就应按照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分则中第264条、第26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法律论证。重点抓住以下几点进行依法论证:一是从共同犯罪理论概念上具体论述清楚。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彼此联系,互为条件的,对于盗窃数额结果的发生,是各被告人行为总和造成的。二是从刑法第264条、第265条立法原意上具体论述清楚。“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的基本概念是“盗窃数额”,并非是“分得数额”。三是从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上具体论述清楚。对于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其他共同犯罪的主、从犯,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分别处罚。四是从刑法第61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规定上论述清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五是从司法实践上严肃指出,若按分得数额适用刑法条款决定处罚,对于盗窃次数多、分赃数额少的就不易打击。如果公诉人能从上述五个方面作出论证,那么对辩护人的“按分得数额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就是强有力的反驳。

  4、在某些案件中,辩护人常好以“初犯、偶犯、一贯表现好”等,为被告人作从轻处罚的辩护。对这类型的辩护,公诉人要作具体分析。如果被告人确实是初次犯罪,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辩护人的从轻辩护理由又不过分,公诉人可以不予答辩;如果被告人虽然是初次犯罪,但属严重刑事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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