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

时间:2023-03-20 17:53:5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

崔之元博士发表在《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上的《美国二十九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以下简称崔文),涉及到有关企业理论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本文是为了澄清崔文可能引起的理论混乱而作的。本文也将讨论到周其仁(1996)的一些观点。第1节解释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概念,讨论现代企业理论的要点;第2节讨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征对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影响;第3节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中的基本逻辑;第4节分析团队生产与委托人的功能;第5节就崔文涉及的方法论问题谈点看法。

  1、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

  崔之元博士在《启发》一文中,把“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理解为“私有制逻辑”,并由此推论,80年代以来美国二十九州对公司法的修改,“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因为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服务,而不仅仅为股东(stock-holders)服务。这种论点不仅缺乏逻辑推理,而且也反映了作者未能吸收企业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

  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thecontractualtheoryofthefirm)(Coase1937),这一理论的要义可以用如下三句话来概括:

  (1)企业的契约性(thecontractualnatureofthefirm);

  (2)契约的不完备性(或不完全性)(theincompletenessofthecontracts);

  (3)以及由此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relevanceofownership)。

  在解释上述三个要点之前,让我们先来作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区分: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在经济学文献中,“所有权”(ownership)既指对某种财产(asset)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thefirm)的所有权,但把财产所有权(ownershipoftheasset)与企业所有权(ownershipofthefirm)区别开来对理解企业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所有权与“产权”(propertyrights)是等价概念,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claimancy)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rightsofcontrol)(企业本身作为“法人”又可以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即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因为剩余是不确定的、没有保证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余索取者是什么也得不到的。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详细讨论见下文)。在企业理论的早期文献中,经济学家是以剩余索取权定义企业所有权的,但格罗斯曼和哈特在其已成为经典的论文中(Grossman和Hart1986),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哈特在其1995年著作中认为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没有很好定义的概念,而剩余控制权的定义更为明确。不过,这样的分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至少从奈特(Knight1921)开始,经济学家就认识到,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matching)(Milgorm和Roberts1994第191-3页)。可以说,这种对应是理解全部企业制度(包括治理结构)的一把钥匙。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两节中说明。

  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区别可以用现实中的企业制度来说明。同样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制度可以形成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比如说,企业工人是自己人力资本(一种特殊的财产)的所有者,但不一定是企业的所有者;私有产权制度上的企业所有权可以是“合伙制”-所有企业成员共同分享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也可以是资本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资本雇佣劳动”私有制,甚至可以是劳动者索取剩余和享有控制权的“劳动雇佣资本”私有制。当然,企业所有权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严格地讲,对企业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ownership):什么状态下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我们将在第3节讨论这一点。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讨论现代企业理论的三个要点。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nexusofcontracts),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将企业解释为契约至少有两个重要含义。第一,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产权(财产所有权)。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这一点意味着,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第二,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企业所有权显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和结果。严格地讲,企业作为一种契约,其本身是没有“所有者”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在《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中,使用了“委托权”(principalship)代替“所有权”(ownership)一词。但给定“企业所有权”的说法在经济学界如此根深蒂固,要彻底取消这个概念可能是徒劳的。尊重科学的传统,我们只能将企业所有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将其理解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一个简化说法。至于哪一个或哪一类财产所有者应该作为企业所有者,是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家近年来已有不少富有成效的探索。

  说企业是“契约”只是揭示了企业与市场的共性,但并没有给出企业的特性。那么,企业的特性是什么,或者说,企业与市场的区别何在?张五常(1983)说“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契约,市场是产品交易的契约”(这里引用的并非张五常的原话),因而“企业替代市场实际上是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强调的是契约的内容。就契约本身而言,企业与市场的区别主要在于契约的完备性程度(completeness)不同。尽管绝对完备的企业几乎没有,但相对而言,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anincompletecontract)。

  一个完备的契约指的是这样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准确地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thestatesoftheworld),以及每种状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比如说,煤矿企业与发电厂之间的长期供货合同要规定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供货,煤炭的质量标准,价格,当生产成本变化时价格如何调整,货款支付方式,以及不能履约时的赔偿办法(Joskow1985)。对比之下,如果一个契约不能准确地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这个契约就是不完备契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相关文章:

论《左传》之性质及其与《国语》之关系08-16

论企业文化与企业治理的关系04-15

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06-02

关于公司治理与股利政策的关系研究综述06-08

论文的结构和排版格式07-25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保留之范围”的经济分析-兼评第二十一条第08-15

论文的基本结构和提纲构建06-23

论达利与弗洛伊德之关系05-10

论民事活动-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结构的设计04-30

浅析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演化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