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

时间:2020-08-28 16:42:5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

作为普通法国家,澳大利亚并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并不等于澳大利亚行政行为没有任何程序标准和原则,议会制定的各类部门法大多都规定有各机关适用的程序规则,普通法院的法官苦心经营百余年,通过判例也创制了一系列程序规则。它们包括听证规则,反对偏见规则,说明理由规则,证据规则等。以上规则构成了澳大利亚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在这些众多的程序标准和原则中,最重要的当数程序公平原则(The
Procedural
Fairness
)。该原则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The
Rule
of
Natural
Justice)。强制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时,必须承担公平行为的.义务,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根据可信的符合逻辑的证据,作出公正的行政决定。鉴于我国正在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澳大利亚这方面的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分析和借鉴。本文就程序公平原则的由来、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作一简单介绍,以期有助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研究。
一、从自然公正原则到程序公平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是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何谓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相关文章:

1.论财政公平原则

2.论督促程序的含义及特点

3.论析司法救助程序的完善

4.浅谈对程序开发中异常的理解和认识

5.论研究刑事上诉审程序的意义

6.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

7.执行程序中对增资不实股东的追加

8.浅论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程序

9.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