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探究

时间:2020-10-13 12:22:1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债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债的关系以外第三人的侵害是不可避免的。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无明文规定侵害债权的内容,只是在《民法通则》总则与民事责任中做了一些象征性的规定,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探究。本文从五个方面作阐述,探讨其法律问题,即债权侵权行为的概述、构成要件、现行法律依据、民事责任追究及民事立法建议。
  [关键字]:债权 侵害债权 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   一、债权侵权行为的概述   (一)债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债权侵权行为,学理上又称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实施的,旨在妨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的损害,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债权侵权行为的范围   确定债权侵权行为的范围,先要确定债权的范围,即哪些债权可确定为侵犯对象。学理上,对确定债权侵权行为的范围,有三种标准:一是以合同之债为限,仅承认侵害合同之债权的`行为为债权侵权行为;二是以典型债权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为限;三是除上述4种典型债权之外,还应包括非典型债权。对第一种标准,仅以合同之债权为限来确定债权侵权行为的范围,明显过窄;第二种标准,虽概括了绝大部分债权侵权行为,但仍有少数非典型债权,如拾得遗失物产生之债、公司设立产生之债等,无法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因此,笔者赞同第三种标准,债权侵权行为的范围应包括侵犯所有债权的行为,当然,法律另有特别保护规定的债权,则可除外。   (三)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来源   学理上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是以绝对权作为侵害客体,它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约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①]而作为相对权的债权,除特定的债权债务人以外,其他第三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又何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呢?《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

【债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探究】相关文章:

1.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论文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资讯

4.试析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5.什么是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的分类特点

6.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分析

7.网络侵权行为依法规制路径构想

8.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9.共享单车法律问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