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

时间:2020-08-28 16:30:1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

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一定的'规范。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法律界定   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被规定在第一百一十条。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

【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相关文章:

1.股东派生诉讼之激励与约束探究

2.浅析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

3.简评铁路货物运输迟延问题及其法律救济论文

4.对方违约的救济

5.新托福口语特点及其应对方法

6.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浅析

7.新贸易理论及其技术和制度因素

8.试析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新规定的应对措施

9.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