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之研究-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理论范式

时间:2023-03-20 12:33:0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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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之研究-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理论范式

内容提要: 自TRIPs实施以来,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有了显著提高,其突出表现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趋强劲。与此相伴而生的是近年来西方国家兴起的三股知识产权思潮:知识产权怀疑论、反知识产权论和知识产权僵化论。这种境况导致知识产权在理论研究、制度构建与实务运作诸方面朝着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使其基本理论面临着二难困境。本文认为"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可能是解决知识产权现今所面临的许多问题的一个新的理论模式,它在法哲学和经济学论证中都有其合理性,可以作为建构21世纪知识产权制度的范式理论。
关键词: 知识产权/权利弱化/利益分享/法哲学/经济学 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一个由《关贸总协议》、《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三大支柱构成的一个超级国际游乐场。在此游乐场中,每一个成员都必须依据共同的游戏规则博弈,而且游戏不相信眼泪。知识产权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游戏规则。为了适应这样的游戏规则,世界许多国家已对其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作了修订或重建,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保护水平,加强保护力度,使之向着强劲的方向发展。与此相伴而生的是近年来西方国家兴起的三股知识产权思潮:知识产权怀疑论、反知识产权论和知识产权僵化论。这种境况使知识产权在理论研究、制度构建与实务运作诸方面朝着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使其基本理论面临着两难困境。为了稀释这种困境,本文提出了以"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作为重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相对于现有知识产权理论而言,这是一项全新的理论,本文将对该理论进行解读,以为参考。 一、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困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代世界经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知识的创造、保护、扩散和应用。[1](P1)面对如此景况,知识产权制度的反应非常灵敏。起源于封建垄断特权、成长于商品经济环境以及成熟于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以促进科学技术繁荣与发展。[2]知识经济时代对创新能力的更高要求,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朝着更高更强的方向演进。近10年来,知识产权制度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具体表现如下: (一)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 新技术革命、互联网、传统知识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化等因素,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迫使许多国家或地区对其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整合与重构,使之逐渐走向强势。在版权领域,受强势保护理论的影响,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已大大降低,这意味着许多原属公共领域的信息可能进入私有的版权范围。根据"额头出汗"原则,美国法院明确指出:某作品能否获得保护,并不依赖于作者是否收集了含有公共利益的信息,也不依赖于此种信息是否显示了文学性、艺术性或独创性,只需勤奋收集足矣。[3]此种理论对公众来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其原因在于该理论意味着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的资金或者代价,就可以把原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纳入其版权之中。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Feist Publications Inc.V.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一案中消除了"额头出汗"原则在版权法中的适用,但是,近年来对数据库的保护却仍然遵循该原则。[4](P218)对于本身并不具有创造性的数据库的保护,实际上就演化为一种对投资的保护,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被突破。[5]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其原因在于可版权对象的扩张使得公共资源与私有财产的界线变得愈益模糊。版权技术措施现在也正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版权人通过对其作品设置版权技术措施,可以使其权益获得更加有效的保护。一般情况下,未经有关权利人许可,其它人不得擅自规避版权人设置的禁止访问或者使用的版权技术措施,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6]这种现象对版权保护只及于思想的表达形式的原则构成冲击,同时版权技术措施的设置和保护对传统版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形成某种限制,破坏了原有利益格局。[7](P146-187)在专利领域,一个总的趋势是逐渐模糊发明和发现的界线。Peter Drahos认为,传统专利法在发明和发现之间的区分,不仅有利于将许多特定的智能创作物保留在知识资源中供社会公众使用,也有利于丰富知识资源集合。[8](P209)但强势保护主义者认为此种区分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发现"也是人们花费智慧、金钱、时间和劳动探索出来的,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当前对植物、动物、人类基因、微生物等成果的专利保护,集中体现了强势保护要求及其转向,同时说明知识产权可以延及于太阳下任何人为的事物。[9](P210)另外,对人类基因、疾病诊治方法的保护显然对人类的伦理道德底线造成冲击。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则造成产业垄断,与农民权发生冲突,对生物多样性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10](P188-246)在商标领域,现已表现出三大变化:(1)对驰名商标提供跨种类的保护;(2)将商标的构成要素扩展到色彩、声音、气味以及数字化代码;(3)放宽对商标流转的限制。这些变化标志着在强势主义理论的影响下,商标保护的重心正在由社会本位向私权本位转变。例如,JustinHughes从财产权人格理论出发,认为以消费者的权利来解释商标权是无力的,商标权是生产者的人格表达权利,而不是消费者接受信息的权利。[11]针对上述理论与实践,Peter Drahos指出,商标法有逐渐迎合那些寻租机会主义者的倾向。[12](P206)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基础理论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在实践中面临着上述困难,而且在其基础理论上也面临着困境,不断地受到人们的非难和质疑。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曾经是支撑知识产权合理性的主要学说,也是知识产权强势主义者经常引用的理论。对知识产权劳动理论的挑战始于对洛克文本的解读。Peter Drahos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影响非常大,学者们经常按照自己的需要解读洛克的文本,为自己的学说找到依据。①所以,重要的不是劳动,而是隐藏于劳动背后的观点,那种认为仅凭劳动就可以从知识资源中获得一定权利而不考虑其背后理念的观点是不科学的,也会造成对知识资源的掠夺。[13](P41-47)财产权劳动理论的支持者总是从洛克理论的两个先决条件以及智慧创作物的非消耗性特征出发,来主张其强势主义的保护立场。Peter Drahos指出,智慧创作物虽然可能是无限的,但由于人类的能力所限,任何社会几乎都面临着知识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的匮乏。[14](P47-51)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另一个缺陷是,凭劳动不能有效地界定智慧创作物的边界,比如,诺齐克就曾举例说不能因为一个人将蕃茄汁倒入大海就认为对大海拥有财产权。财产权人格理论在英美法国家的影响力已经有所衰落,对之也有较多的批评,但由于其所具有的自然权利色彩,也颇受强势主义者的青睐,更重要的是,它在大陆法系国家仍是一种颇有影响的学说。财产权人格理论的支持者多以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作为其立论的出发点。财产权人格理论常受责难的一点是:依据经验似乎有的财产上体现的人格多一点,有的财产上体现的人格少一点,是不是要给予它们差别保护呢?同是财产中体现的人格,那么这种差别保护的依据又何在呢?黑格尔关于私有财产权是个人人格在世界上实现的主要过程的观点,并没有说某些人格获得特别的资格。[15](P80-82)Justin Hughes认为,对知识产权中各种人格的探寻应该看其因受外在限制而表达的人格,受限制越多,表达的人格越少,重要的是看其专业领域对该人格的认识。[16]这似乎存在着问题,且不说以专业人士对人格的确认来立论似乎于法律的一般性保护不符,按此逻辑如以公共利益为由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它似乎就成了多数人共同人格的体现,此理论也就失去了其意义。财产权人格理论还有两个缺陷之处,第一,它容易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过分降低,因为人们可以不断地主张因智慧创作物中包含有其人格而应给予保护;第二,它容易导致个人权力的膨胀,因为在智慧创作物中的人格是不可抹消的,则权利人就有可能依据人格理论来主张其对智慧创作物及其派生物的控制,而他人为实现其人格必须拥有的财产因此受到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控制,以致妨碍他人人格的发展。经济激励理论因其具有较强的实证主义倾向,而且又有现代经济学理论作支持,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较大的影响。[17](P10-18)但由于知识产权强势主义的抬头,经济激励理论也常常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从经济学角度看,由于智慧创作物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外部性,在智慧创作物的生产上存在着市场失灵,为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国家就在智慧创作物上创造出一定期限的私人财产权,以使市场发挥其在作为一种资源的智能创作物的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使智慧创作物的生产者和投资者能收回其投资,也激励更多的智慧创作物被生产出来与公众分享。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垄断性,以及智慧创作物的边界模糊性,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获得较为优势的竞争地位或者更多的竞争机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知识产权所有人会利用其禁止权来排挤他人,同时还可能利用智慧创作物边界的不确定性来扩张其控制领域,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或者直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智慧创作物具有无形性、可扩散性、易于复制性,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可能对智慧创作物实行占有和控制,所以,它又具有易受侵犯性。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一方面要求对智慧创作物给予高水平保护,另一方面也会采取有效措施以排挤其它竞争者。由此产生了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即为了生产更多的智慧创作物并用于传播而授予创作人以权利,但同时授予权利人以专有控制权往往又阻碍了智慧创作物的传播。[18](P122)经济激励理论还有一个常受诟病的地方在于它所主张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多数利益"常常无从界定,反而在强势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对知识产权给予了越来越强的保护,使经济激励理论渐渐迷失了自我。 (三)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的提出 根据如上分析可知,目前,知识产权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面临着哲学上的二难困境。从实践的角度看,为了促进智慧创作物的创作与传播,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为智力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强保护趋势导致人们的非议和责难。面对这样的现实,现有的理论明显感到力不从心。这种窘境为新理论的诞生提供了适宜的环境。权利弱化和利益分享理论,则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目前困境。该理论遵循着这样一种科学研究的进路:首先发现和解决具体问题,其次从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中提取一般性的东西并加以论证,最后再回到实际中去加以验证。因此,我们需要先从对目前知识产权所面临的两大难题---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讨论及解决此两个难题的设想入手。[19]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谈到了知识产权在实践中所面临地诸多挑战,如果说上述挑战多少还能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理论框架内得到解决的话,那么传统知识和互联网带来的挑战则具有颠覆性,也是我们必须注意并要能成功解决的。[20]传统知识是"传统的知识、创新和实践"的简称,所包括范围的非常广泛,例如传统农艺知识、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知识、医学知识以及传统文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其中的传统文化进行过专门的定义并寻找对其的保护。由于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主张,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球关于知识产权和贸易谈判的中心问题,并且对这个问题的争论还将在贸易谈判中持续下去。[21]以传统知识产权架构来保护传统知识的弊端也非常明显,根据现在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可知,任何一项智慧创作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须具有某种特质;权利主体须适格且确定;权利内容表现为"权限加禁止权"。这样的架构难以适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首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历经数个世纪的演绎发展并适用本地文化和环境,因袭传统而不断发展变化,基本不符合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实质条件。其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体为某一群体或某一小区,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严密而确定的组织结构,历史上的边界变动、政治区划与文化领域界限的分歧等都使得确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体出现困难。最后,一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可能并非一家独有,授予几个不同的主体以排他性权利,就有违一般的知识产权法理。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互联网环境下对数字元作品的复制已呈普遍化的趋势。数字原作品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以及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的能力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已极大的减弱。正如Gervais所指出的,版权在此种情况下将会逐渐丧失其作为一种禁止或排除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的锐利。[22]传统版权的"权限加禁止权"的模式在此已无法真正适用,因为版权人似乎无从许可,也无从禁止。 正是由于以上的诸多原因和状况,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互联网环境下版权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当前反知识产权思潮的重要论据。在国际范围内,目前至少有三股思潮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一是以美国的Anatoly Volynets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怀疑论"学者,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质疑,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产生了促进作用,而是相反地产生了阻碍效应;二是以美国的Richard Stallman为代表的学者主张限制知识产权的扩张,甚至主张废除之,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三是以加拿大的Davis Genius为代表的学者,在研究传统知识保护过程中,认为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过于僵化,难以适应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应当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造。以上三种理论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知识产权制度的根基,但它们所提出的各种质疑和建议也不乏理论借鉴意义,并促使我们反思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以使其具有更强的包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使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从容面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互联网的挑战。对此,加拿大学者提出,将传统知识产权改造为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智能创作物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权,而不是现行法律所创设的"权限加禁止权"模式。例如给传统知识授予一种公共权性质的小区权,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分享权。需要利用传统知识进行研究开发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首先须获得传统知识小区权人的授权;其次是由此所获得的权利,不仅不能对传统知识所有者产生限制作用,而且还须将其所获得的利益按照一定的标准与传统知识小区权主体进行分享,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了灵活性,以增加其适应能力。再例如,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一揽子形式,将其知识产权授予网络经营商,由网络经营商进行经营管理,然后根据点击率向相应的权利人支付报酬,从而使知识产权人、网络经营者和公众(网络用户)三者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我们将这种范式理论称之为"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的理论,并以此作为21世纪知识产权法哲学建构的理论基础。"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的基本含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从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中取得相应的利益;任何他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擅自以营利目的实施其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并且依法享有请求该侵权行为人以合理的条件与其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只有当该侵权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以合理条件与知识产权所有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时,知识产权所有人才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其它特别情形除外。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的法哲学论证 (一)自然权利观念的衰落与权利的弱化 1.自然权利观念与权利弱化理论 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发展
民事司法改革的几个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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