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时间:2020-10-12 20:05:4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身体权、健康权和人身完整权

  有形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我国学者近年来所提出的一种理论。此种理论认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仅仅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但并不意味着公民不享有独立的身体权,身体权象生命权和健康权一样亦是我国民法所保护的一种有形人格权。依照此种理论,身体权不同于健康权,不应为健康权所包含,因此,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它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而健康权则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物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整发挥并以其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两者的性质虽然均属于有形人格权,但它们的法律特征是不同的。此种理论还认为,由于民法通则不承认身体权的独立地位,导致了实务中将分割公民身体权的行为当作分割健康权的行为来处理,从而使此种权利缺乏必要的民法保护手段,并使此项权利经常受到威胁和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身体权作为一项独立于健康权的有形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被民法明文规定,但我国法律还是承认此种权利的。可见,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两项独立的有形人格权,在法律上彼此互相独立。[1]

  本文认为,虽然探讨身体权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有形人格权对于在理论上明确身体权的重要性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它对实际生活并不能产生什么重要影响,即使在否定身体权独立地位的时代,我国司法并没有因为民法不认可身体权的独立性而影响到了司法对有形人格权的保护,因为法律对有形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是在他人违反法律而导致另一个人人身有伤害时或导致死亡时给予受害人以各种法律救济。无论是在遭受人身伤害还是死亡损害,我国法律均像两大法系国家法律那样,对此类损害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从而对受害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另一方面,对身体权的侵犯和健康权的侵权有时很难加以明确区分,对身体的侵犯有时以对健康的侵犯作为前提,而对健康的`侵犯有时以对身体的侵犯作为基础。可见,在法律上讨论身体权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有形人格权,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其在实际生活中的意义并不大。本文认为,即使承认身体权的独立地位,法律亦不宜在受害人遭受某种侵害时过分强调此种侵害行为所侵害的对象究竟是身体权还是健康权,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均会给予受害人相同的法律救济。在法律上讲,无论是对他人身体的侵犯还是对他人健康的侵犯,都是对他人人身完整性的侵犯。正是基于此种理论,本文将受害人对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健康的完整性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称之为人身完整权(ledro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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