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缺失分析及监管法律完善策略

时间:2020-10-12 20:06:1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谈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缺失分析及监管法律完善策略

摘要:尽管我国药品市场已部分启动了信用提供与管理体系,但这种缺乏法律支撑的信用体系相当脆弱。同时由于我国法、规律之间存在不和谐之处,更加剧了药品市场的信用缺失现象。本文主要分析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监管的法律缺失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监管法律的策略。

关键词:信用缺失 信用法律制度 药品


  1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现状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
  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我国的民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我国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均体现了信用法则。然而,我国已初具规模的药品市场虽然在供销链接、竞争机制、价格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制售假劣药品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突击大检查或“严打”只是治标不治本。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医药市场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1.1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11。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国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现今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存在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在药品生产环节,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存在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
  2我国当前建立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2.1上位法缺失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4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企业对对外公布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