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学生隐私权之保护

时间:2020-10-12 20:06:3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论学生隐私权之保护

摘要: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雏权意识不断增强,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任务;而学生作为社会当中一个重要的群体,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通过对学生管理中常易侵犯学生隐私的情况加以分析,探求保护学生隐私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学生;隐私;保护

  
  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界定
  
  隐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如在日本被称为“私生活”;在法国被称为“个人生活”;而在我国大陆民法理论中一般被称为“隐私”。隐私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首先应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能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其次,隐私权的客体应为隐私,即包括公民所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但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揭露。因此,笔者认为,对隐私权较为合理的定义应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对受害学生本人的伤害,即由于侵害事件的发生,致使学生本人的身心遭到损害甚至走上绝路;另一方面是对整个学校管理秩序的损害,这主要表现在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对校方产生的巨大抵触情绪,使学校的管理工作困难重重。
  
  二、学生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的内容就是权利人享有自己的隐私,包括私人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他人不得非法干涉、获取和利用的权利。根据隐私权的理论,学生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相比,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1)学生应享有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2)学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3)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4)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5)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
  
  三、侵害学生隐私权的表现
  
  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有权进行学籍管理、授予学位以及依法奖惩学生等,即学校实际行使教育行政执法职权。在该层面上,学校有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属于授权性执法主体;学校与学生形成的是教育行政管理与被教育管理关系。学校的教学管理行为一旦不合法地涉及学生的隐私,即使学校披露、宣扬学生的隐私都是真实的也都可能形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
  从行为方式看,侵害学生隐私权的行为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如发表某种言论等;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一般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从目前国内有关学者的论著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搜查”、“干扰”等。目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如有的学生分数“排行榜”被公之于众;有的私自查看学生的书包、擅自调查并公开学生私人活动(与异性交往或恋爱关系),干预学生隐私。而被公布、被处理的学生往往因为自知违纪“理亏”而“词穷”不想也不敢与学校争辩是非曲直;大部分学生和家长不仅对此情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且私下里普遍认为,学校是依职权履行职责,是为维护校内的正常秩序。就社会大众舆论而言,同样基于学校的良好愿望、善良动机,是为了达到教育“行为出轨”犯有错误的学生,警告其他学生不犯类似的错误;或者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因此普遍同情、理解和支持学校,不认为学校的做法是违法侵权。但是,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就行为本质而言,是一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