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经营判断原则初探

时间:2020-10-12 20:06:3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公司法经营判断原则初探

「内容摘要」董事在为公司进行经营判断活动时,难免会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的出现,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公司董事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各种难以避免的风险的体现。为了合理的分配这种经营上的风险,使得董事既要对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不至于使董事因为畏惧这种责任的承担而不敢大胆的经营决策,就需要依据经营判断原则来平衡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公司、董事、经营判断、经营判断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是现代经济生活中重要的主体之一,作为一个营利性的法人社团,它本身一定意思表示的作出,是通过其内部设立的各个机关来实现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决定公司意思的机关,对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均应由董事会决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享有监察权。在公司的各机关中,董事会承担着公司经营业务及日常事务的处理工作,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得公司承担着市场的风险。从理论上讲,公司的经营者即董事会应该对因自己的经营决策而给公司造成的不利益承担责任。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让公司的董事对所有因自己的经营决策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是极不公平的。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各种情况瞬息万变,错综复杂,信息的不充分,交易双方力量的博弈,使得对公司董事不得作出任何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决策的要求几乎不可能完成。但是,在公司的经营决策过程中并不能排除确实存在有些不尽忠实、善良管理义务的董事不负责任,或者为牟取个人利益,而过失或故意的作出不适当决策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惩罚不善良的董事,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就有必要追究不善良董事的法律责任。然而公司的经营决策是一个专业性较强,并且没有一个绝对正确标准的活动。由法官认定董事的经营决策是否恰当往往会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为这实际上是用法官的个人判断来代替董事在经营上的商业判断,而商业知识的专业性,董事在实际决策时对商业情况的预断性,使得法官在事后审查时的判断被认为是不明智的,与董事当时会得出的决策之间缺乏可比性,法官的这种判断实际上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为了解决保护公司利益与保护董事正常的经营判断活动之间的矛盾,使得既对不适当作出决策的董事进行惩罚,追究其法律责任,又能避免法官对董事的决策是否适当作出不恰当的认定,美国的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项判例法规则,即经营判断原则

  二、经营判断原则的意义

  经营判断原则是在美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项判例法规则,它的基本思想在于保护公司的董事,使其可以免于正常的经营判断的责任负担,并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具有避免法院再为事后审查,以保护董事诚实经营判断的功能的存在。[1]其目的是试图在经营判断失误和法律上义务的违反之间画出一条界限,从而减轻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负担。有学者认为经营判断原则的具体目的有这么三项:(1)鼓励公司经营中的风险承受,以鼓励获取更大的利益;(2)避免司法对公司经营的不当干预;(3)鼓励董事积极履行职责。[1]

  美国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经营判断原则的表述是:“经营判断原则是一种推定(presumption),即推定公司董事所做的商业决策是在没有自我利益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所为的,且该决定是在掌握了相应信息的基础上,善意且诚实的相信(honestbelief)该行为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的。这一原则在于保护公司董事或经理,使他们能够对于在其权限范围内以善意且适当的注意而为的无利益或有害于公司的交易行为,得以免除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