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写作及东西方著作权法规定之比较

时间:2020-10-12 20:07:1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教材写作及东西方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之比较

 纵观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不外以下功能,一是通过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二是通过鼓励优秀作品的交流、传播,促进科学和文化的发展,最终起到提高全社会文化素质,尤其是推动社会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与公众享有受教育、获取知识和了解世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却又是一对矛盾。
  从法的理论可知,作为权利的著作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也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著作权法作为社会和科学文……

  教育作为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方面,自然也应享受包括作者作者在内的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而教育又离不开教材,离不开教科书,东西方各国著作权法是如何保证教材、教科书的写作可从包括作者作品在内的人类文明中吸取有益的成份呢?概观东西方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关此大都划入“合理使用”范围。由于东西方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因而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又是参差不齐的。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就是通过对东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中关于“教学目的”(或曰“教学之用”)的条款的比较、探讨,以期加强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研究,尤其期望能对教材的写作有所帮助。
  一、东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教学目的”的规定及简析
  著作权法之所以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主旨在强调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应对社会、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允许社会、公众合理地使用其作品,就是著作权人的义务之一。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司法等,社会或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著作权法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另一种形式是“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主要指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只是使用后应向著作权人付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共同点是:两者的使用方式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均须说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及其出处,并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两者的区别是,合理使用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使用人仍可使用;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不然,使用人使用后不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使用人不得使用。究其要者,二者虽均属法律的普遍授权使用,但后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原因在于,对法定许可使用,法律并不限制使用目的,使用者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大都以营利为目的。所以,要求使用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也是合理的。
  在分析比较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两概念后,为了分析东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作用“教学目的”的规定,特将各国著作权法有关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教学目的”的条款开列于次。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法国著作权法》之《文学、艺术产权法》第41条规定:“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得禁止下列行为:……明确指出作者姓名、材料来源的下列行为:在评论、论述、教学、科学和情报作品中进行分析和简短引用;”另在《关于著作权和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视听传播企业的权利的法律》第29条也规定:“本编所规定的权利的所有者不得禁止:……在有足够的资料说明来源的情况下:在评论、论述、教学、科学和情报作品中进行分析和简短引用。”
  《德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为教学、学校或教学使用的汇编物:(1)如果著作的部分内容或小篇幅的语言著作在出版之后被用到汇编物中或将数人著作汇编成册,并且根据上述著作的特性只为教学、学校或教学使用,则允许复制和传播这类汇编物。必须在该汇编物的标题页或相应位置明确标明其用途。”
  《意大利版权法》第70条规定:“为评论、论述或教育目的,可以在符合上述目的限度内,摘录、引用或复制一部作品的片断或部分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