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

时间:2020-10-12 12:52:5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

一、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与行政监管的不谋而合

  2000年6月6日,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条),“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5条)。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133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

【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相关文章:

1.关于WTO对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挑战

2.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3.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应慎重

4.对我国当前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探究

5.企业法律顾问的为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

6.对我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思考论文欣赏

7.公司注册时对股东有哪些要求

8.浅谈日本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9.德与礼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