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

时间:2020-10-11 18:35:4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议我国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

 摘要: 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处于模糊的状态,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也给我国的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准确定位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对于更好的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人 当事人权利 诉讼地位
  
  一、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分析
  (一)德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辅助参加人分为非独立辅助参加人和共同诉讼式辅助参加人。① 非独立辅助参加人既非当事人,亦非被支持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因自有权利以自己名义行使的第三人。根据规定,非独立辅助参加人可以作为证人被传讯,独立为陈述、否认或举证,在主要当事人缺席审判时,可以参加辩论,主要当事人还可以允许辅助参加人实际上单独进行全部诉讼等。可以看出,非独立辅助参加人虽非当事人却可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有限制的,即不得实施与主要当事人相抵触的行为,除非当事人同意,否则无效。比如不得变更、扩张、限制或撤回诉讼,认诺或者提起反诉或中间确认之(反)诉等。共同诉讼式辅助参加人不受上述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说,相当于我国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法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法国的无独立请求权人分为辅助参加和强制参加两种情况,辅助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的目的与行为均具有辅助性质,因此法院不能直接判其承担责任。这间接说明了其第三人既没有当事人的地位,也不享有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对于强制参加制度,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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