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解决疑难伤害案中的证据矛盾问题

时间:2020-10-11 18:25:1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如何解决疑难伤害案中的证据矛盾问题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较为疑难的故意伤害案件,导致其疑难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据矛盾,因此把握疑难伤害案自身特点和证据矛盾的类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对几则案例的具体分析,提出其所涉证据矛盾问题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证据矛盾,证据链条,证据排除

  故意伤害案(简称“伤害案”)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型案件,且占有相当的比例。但在统计案件时我们发现,在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撤回的案件中伤害案所占比例较高:2003年我院共计撤案18件,其中6件为伤害案件,占总数1/3,而且这些伤害案基本上属于存疑不诉的案件。2002年我院检察委员会共计讨论案件数为8件,其中2件为伤害案,占总数1/4.以上情况和数据表明这部分伤害案在认定中的确存在难度,姑且称之为“疑难伤害案”。通过对这些案件的集中分析发现疑难伤害案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证据矛盾”。顺延这一思路,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一、疑难伤害案自身特点所引发的证据矛盾

  (一)多人参与引发证据矛盾

  疑难伤害案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多人参与。此处多人参与不单指参与的总人数为3人以上,而且还包括互殴双方人数均在2人以上的情况。这种多人参与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场面混乱—— 拳打脚踢,棍棒相加。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参与者的记忆能力基本处于混沌状态,甚至当时连自己受伤与否都不清楚,等事后才发现受伤,再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或者重伤。此时的被害人很难记得清自己被谁所伤,而由于对方参与斗殴的人是确定的。这样,被害人极有可能会根据互殴前的多种信息,譬如对方领头人、对方引起斗殴的人,来陈述被谁所伤。这种基于判断所做出的陈述很容易与证人证言相矛盾。下面这则伤害案,可以很好地诠释这一点。

  [案情介绍]:参与互殴的为6人,被害方为4人,加害方为2人(张某和王某)。经过一翻激烈的互殴后,被害人发现自己嘴角流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证据比较]:被害人陈述中一口咬定其伤系张某拳头所致;被害人女儿(当场目击人)证实其父亲的伤系王某用砖头所致。其他证人证言仅证实互殴的场面。这样,就产生难以排除的证据矛盾。

  (二)家庭旧怨引发证据矛盾

  疑难伤害案的另一较为显著特点是家庭旧怨。许多发生在邻里和亲属之间的伤害案,都具有明显的家庭旧怨情节。这类伤害案也较容易引发证据矛盾。当被害人被邻居或者其他亲属致伤(构成轻伤或重伤)后,被害人总希望通过此次伤害事件来解除旧怨利害。因此,一方面被害人在其陈述中很可能会夸大事实,容易与证人证言矛盾;另一方面被害人总是在不断视加害方的态度而做出不同的证言,容易出现被害人前后陈述的矛盾,司法实践证实这种证据矛盾是非常难排除的。

  [案情介绍]:相邻两家因地基纠纷素有怨恨,一日又因琐事两家发生互殴,参与人数共为5人,被害方2人,加害方3人。被害人嘴部被孙某用木棍致伤,构成轻伤(上限)。

  [证据比较]:被害人前3次陈述均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用木棍将其打伤。孙某和其家人均予以否认。或许,正是由于这种新恨和旧怨,促使被害人要加害方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被害人于庭审中提出孙某妹夫也曾用木棍打过她。这样,前后证据矛盾在辩护律师的质问下慢慢凸现出来。

  二、疑难伤害案证据矛盾的类型

  (一)从证人角度来看,可分为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与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从互殴事件整个过程来考察,又可将证人分为被害人、参与互殴人、劝架人和围观者四种。其中,被害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又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决定了其所作的陈述既具有真实性又具有夸大性的特点;参与互殴人要么为被害人方要么为加害方,决定了其证言具有倾向性;劝架人有的是为一方而劝,其证言也具有倾向,也有的是站在中间人立场劝架,但因不愿得罪人往往证言较为模糊;围观者,一般只是作为看客,凑完热闹就离开,很难收集这部分证言。基于证人证言的不同特点,容易形成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与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