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应履行“司法鉴定监督”职能-浅谈检察技术的检察

时间:2020-10-11 18:26:2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检察技术”应履行“司法鉴定监督”职能-浅谈检察技术的检察

摘要:没有司法鉴定监督权的检察权是不完善的检察权。目前司法鉴定所出现的混乱局面与检察机关在技术证据监督上的缺位有直接关系,检察技术担当起对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的监督权是我国国家诉讼监督理念的应有之意,目前检察技术监督(即对司法鉴定的监督)缺乏立法上的权威一方面反映了我们理论认识的差距(即检察技术部门是一个司法鉴定监督部门,而不是为检察业务提供技术服务的辅助办案部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重构我国司法鉴定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权的迫切性。

  随着对司法鉴定改革讨论的逐渐深入,有一个问题慢慢的突现出来。那就是:谁代表国家对技术性证据行使国家监督的权力?确保技术性鉴定证据公正、科学,实现并维护国家诉讼的权益。弄清楚这个问题,有益于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高度理顺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混乱局面。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中,检察技术部门实际上己经行使了代表国家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和监督的权力,这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性质是密不可分的,是检察权的应有之意。也是检察机关实现国家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保障。从它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上看,它和公诉权一样,符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特点,因此应当说,检察技术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也是一种独立的检察(国家)监督权形式。

  一、从目前检察技术工作的情况上看,检察技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具有鲜明的国家诉讼监督的特点

  检察技术对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包罗了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检察技术平时的业务工作中清楚的看到。其内容主要有:1、对侦查监督报捕的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经过复合,认为原鉴定不够全面的或是有重大缺陷的,进行补充鉴定。对鉴定结论错误的,进行重新鉴定。2、对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完善诉讼的证据锁链,并协助公诉人做好出庭应诉的工作。3、在刑法的执行监督上,对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病情证明进行审查,确保做到不枉不纵。4、对申诉案件中的有关人身伤害或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帮助申诉部门处理好有关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问题。5、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有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等。(本文不讨论这个问题)

  从上面可以看出,检察技术工作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并且它的这种审查监督不代表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而是站在国家诉讼的高度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监督,具备诉讼监督的特点,另外由于审查内容以及其监督对象的特殊性(技术性证据),再加上其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它成为一个独立的检察业务部门顺理成章。也就是说检察技术的文证审查权是一种独立的检察(国家)监督权的形式。

  二、和公安、法院、社会鉴定单位等其它技术机构相比,检察技术监督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明显的国家监督的特点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现状中,我们应该看到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虽然同样都是司法鉴定或者是司法鉴定的审查,但是它在公、检、法、司各阶段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的性质和目地是截然不同的。它们各自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是明显不相同的,并且它们服务的对象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绝对不能把它们的工作简单的混为一谈。首先在公安侦查阶段,检验鉴定的目地是为了破案的需要,为破案提供技术支持,检验鉴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线破案,为一线提供战斗力,它是侦查权的一种,是一种技侦措施(刑讼法规定)。审查的目的主要是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在法院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是为了合议庭对技术性证据的正确采信。社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主要目地是弥补公、检技术力量的不足(高等院校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对诉讼举证的需要而申请鉴定的情况。一方面它服务自诉当事人举证的需要,一方面作为高校的鉴定机构,它受理鉴定或者是提供专家证言也是对公、检鉴定力量的一个有效的补充。当案件进入检察环节之后,检验和审查的目地以及服务对象和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侦察监督价段,检察技术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主要是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服务。比如,伤害案件中的伤情结论复核,是轻伤还是重伤,是否构成犯罪,这种审查在侦察监督里面是非常关键的。这种监督从表面上看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其实不然,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的技术性鉴定结论的国家监督。在公诉阶段主要是为提起公诉提供技术证据的审查协助,帮助公诉人向法庭陈述鉴定的科学依据,在质证的过程中确保法庭对技术性证据的采纳,保证公诉顺利进行。在保外就医等刑罚的执行监督中,主要是为申请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病情证明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保外就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这种审查是正确、有效的行使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