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的内在统一性

时间:2021-04-17 16:59:1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民事权利的内在统一性

民事权利虽靠权力来保障,但毕竟是一种无色无相的抽象概念,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内,而非物之上。其本质是一种在法律上得到保护的意志支配力,其可以附着于物,如物权,但物本身并非权利;也可以不依附于物,如债权,知识产权。黑格尔曾有感慨:“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以及发明等,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所承认的物同一视之,此类占有虽然可以象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他又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故实体性财产权利只要在时间(而非空间)轴上具有存续性,只要象物一样具有价值,便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而无需必然附着在物之上,故法国法上的无体物概念纯属败笔,准物权概念的设计纯属多余,徒增理解之困难。盖因物是个生活概念,在法律世界中,人们交换的是首先权利,而非首先是物,尽管权利交换的主要目的是物的实现或人格的增益。

  日本著名民法学家北川善太郎先生将民事权利体系划分为实质性权利和技术性权利,前者如人格权、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后者如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而实质性权利除支配权和请求权外还可以划分为手段性权利和目的性权利。前者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后者如人格权、身份权和物权,这两类权利都是为人格的圆满而服务的。

  1、债权在人格实现中的效能。债权是由于债之标的之给付和对价之给付在时间维上不同步而产生的,如签约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房,商品房已交付而价金却要在很长时间内付清。而作为强制性交易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产生基于同样的原因。债权的出现突破了债务人暂时不支付对价的交易障碍,为债务人充分利用时间资源提供了保证,极大推进了交易的繁荣,但也因此使得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对方当事人的道德、实力和各种客观条件来完成,相较支配权而言,安全性大为降低,债权人常常为债权的实现而努力奋斗。

  债之内容表现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行为和不为的目的无一不外乎物权的实现,人格的增益或事实上的某种利益。如前者提到的购买商品房,目的是为了对商品房进行支配:或者居住,或者抵押,或者转售。而我们拿债权凭证-影票去看电影,则是通过接受电影院债之履行-放映行为来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心灵上的震撼,人格由此得到充实。

  2、股权在人格实现中的效能。股权是为了消除股东的心理障碍,刺激股东投资而产生的。股权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融资能力,更进一步说是提高了公司对物的生产和销售及其服务,以及提供促进人格增益的服务所需要的必备要素的组织能力。梅因爵士所揭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和股权相互配合而产生的强大推动力量是分不开的。盖在身份社会,人的生活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征服了土地就征服了一切,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取决于个人征服土地面积之力量的大小,这种征服力量显然只能是精神暴力和肉体暴力-即所谓的“文治武功”。进入工业社会,生产已不再仅仅依赖于土地,这种非土地生产方式在股权和债权的运作下,生产能力和交换能力得到极大提高,物的品种和功能所带来的巨大的感官和心理刺激转移了整个社会的注意力,人人都想着加入这种生产和交换关系,物的交换之基本要求是等价交换,而排斥一方对另一方实行权势上的强迫,否则整个交易循环无以为继。如是般,一轮又一轮的财富创造浪潮逐渐摧毁和瓦解了身份体系,推动着个人的地位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控制关系由肉体和精神的控制进化为经济的控制。这种经济的控制我们如果简单地说是物的简化形式-金钱的控制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金钱只有转变为股权和债权才能活跃起来,才能保证更多的物和更多的服务的产生。所以,我们已无法否认在当今世界,股权和债权的征服已压倒了武力和精神的征服。

  我妻荣氏之所以感叹“债权(广义的.债权,包含股权和债权)压倒了物权”,只是为了强调债权在当今世界的强大功能,债权的目的-物权的实现和人格的增益,却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琳琅满目的商品,繁荣的都市就是在债权的推动下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