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到无形财产权

时间:2020-10-09 12:21:1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从知识产权到无形财产权

「内容提要」导语:社会财富正在发生变化,财产已越来越多地无体化、非物质化,无形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财产类型。新的时代需要新的理念勃兴,需要新的制度安排。

  过去,西方人信奉一句格言:“知识就是力量”。如今,国人形成一个共识:“知识就是财富”。从“Power”(力量)到“Wealth”(财富)反映了人们对知识价值的认知在不断的深化。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诸要素中,知识要素较之资金、资源和劳动力等要素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出于这种探索与追求,笔者从90年代中期以来,提议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所产生的权利,从而回应现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需求。

  一、私权领域的非物质化革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

  知识产权法是近代社会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知识产品财产化与知识财产法律化带来了财产权的“非物质化革命”,这是罗马法以来私法领域中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与变革。可以说,传统的物与物权制度,即是物质化的财产结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社会财富的构成中,出现了所谓抽象化、非物质化的财产类型,即表现为知识、技术、信息的无形财产。黑格尔认为,上述知识产品,“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所承认的物同一视之。此类占有虽然可以像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结契约,但它又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因此,知识产品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体,对此类财产的保护,无法简单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现存权利形式。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获得财产的新方式”(马克思语),它以知识、技术、信息等精神产品作为其保护对象,是一个属于私法范畴但又独立存在的崭新的财产权制度。概言之,知识财产是一种新的财产,它不是以往对物进行绝对支配的财产,而是“非物质化的和受到限制的财产”。“非物质化”的结果,极大地拓宽了财产法的适用范围,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保护的对象不是有形的财富,而是无形的财富,财产遂被定义为“对价值的权利而非对物的权利”。“非绝对性”的意义在于对新财产权利的适当限制,其目的是防止权力过于垄断,以保证知识的正当传播。在现代社会里,以知识为对象,以产权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在社会财富的构成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知识产权体系的窘境与新的无形财产权范围的建立

  知识产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广义的知识产权,除上述权利外,还包括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即《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上述广狭义之知识产权体系,主要包括两类权利,一是智力性成果权。这类权利保护的对象都是人们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一般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知识领域。创造性是此类客体获得权利保护的必要条件;二是经营性标记权。这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概为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可区别性是该类客体的主要特征。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财产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的或非物质的,其中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因此,笔者主张,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无形财产权”的概念系由德国学者科拉于1875年率先提出。他批判了以往的学说将无形产品之权利说成是一种所有权的错误,而将其看作为区别所有权的权利,即“无形财产权”(Immateriagiiterrecht)。此学说发表后即风靡于欧洲大陆。在一些西方国家,相关立法与学说曾以无形财产权来概括有关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直至20世纪60年代,知识产权成为国际上通告的法律术语,仍有西方学者继续采用无形财产权的说法。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在典型知识产权领域之外又创制了“商品化(形象)权”,按照郑成思教授的说法,这是一种关于人及动物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所产生的权利。上述情况表明,知识产权一词在众多非物质性财产面前已力不从心,在现代社会财富构成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具有无形财产属性又不能归类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某些权利,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还可能出现其他一些更新的权利形态,笔者将其中一些权利称之为经营性资信权。笔者主张,以客体的非物质性为权利分类标准,概括出与一般财产所有权有别的无形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