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时间:2020-10-09 12:21:4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

  摘 要:尽管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给作为一种私权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哲理化的解释,但由于未界定劳动的内涵与外延,未准确处理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在配置财产权时的关系、劳动与劳动成果异化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时代限制等原因,因此在解释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时,还存在种种缺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及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取决于劳动、人格、经济学上的效率以及法理学上的公平等各种因素。

  关键词:财产权劳动理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劳动,效率与公平

  引  言

  易继明博士在2000 年第3 期《法学研究》上撰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文章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不但给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解释,而且也完美地解释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2003 年11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典研究所发起的学术沙龙上, ① 易继明博士又将该文提交给沙龙讨论,并且发表了同样的观点。在中国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被抄得非常热闹的21 世纪初,追问整个财产权的权源,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整体上赞成易继明博士将劳动作为社会的核心和基础价值、作为解释财产权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也赞成易继明博士将财产权作为自由的根本保障,并以此反对财产权过分社会化的观点。但是,笔者并不赞成易继明博士认为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也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解释的观点。下面,笔者将紧紧结合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指出该学说在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的意义与缺陷,并分析易继明博士观点的粗糙和不足之处,最后,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进行修正的根本原因。

  一、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②

  为了批驳菲尔麦③“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极端保皇主义论调,洛克因袭了自格老秀斯等人以来自然法的传统,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国家与法律学说。当洛克将其自然法理论系统化和理论化,并运用于财产权的分析时,创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洛克认为,在和平、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下, “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看见,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及其法律都必须为其提供保护,政治社会及其法律的合法性也就在于此。

  洛克认为,财产权虽然是一种天赋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上帝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而没有人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地上的一切既是上帝给人类使用的,就必须拨归私用,才能对个人有所用处或好处。如何拨归私用呢?洛克认为,不是其他任何方式,而是劳动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了私用,从而产生了私人所有权。[2]因为“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3]洛克在完成自然权利到身体所有权转变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又完成了身体所有权到外界所有权的转变,从而使外界的万物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在完成这个转变的同时,洛克也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他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全部内涵:1. 上帝将天堂留给了自己,而将地上的一切赐给了全人类所共有;2. 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3. 每一个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4. 当人们将他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个东西混合在一起的时候,他就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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