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信息环境的工业产权保护

时间:2020-10-07 15:47:0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网络信息环境的工业产权保护

本文探讨了网络环境有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入手,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的立法保护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涵盖。虽然国际互联网络的建设发轫于军事、科研目的,但网络商务活动发展迅速,有后来居上的趋势,因此网络信息环境工业产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1、网络信息的专利权问题

  技术成果信息的网络传输和利用过程呈现十分复杂的知识产权状况。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和专利权的地域性,一项技术创新成果在网络这一端受到专利权保护,而在另一端则可能属于公有领域。即使是网络两端所在的国家属于双边、多边缔约国或在同一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覆盖范围之内,根据巴黎公约的国内法独立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该项技术成果的专利权是否成立以及受保护的程度还要视各自国内专利立法的具体情况而定。各国家、地域的专利立法千差万别,而网络信息则瞬息万里,覆盖全球。对于权利人来说,在世界范围监测专利侵权状况、认定侵权并掌握用以充分证明侵权人实施的侵犯了权利人权利要求的侵权行为的证据,实际上很难实现,甚至不太可能。这些情况都要求各国尽量缩小专利立法差距,并同时加大执法力度。

  网络环境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但由于电子传输文献中的信息经过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因为数据压缩与解压,以至不能按原样打印在纸上:或者网上用户擅自对网上传输的电子出版物信息予以篡改,破坏信息的完整性,因此无法取得有关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或者把电子文献内容视为该日公开的实物证据。因而,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文献源,专利信息上网,尤其是象专利说明书一类高密度蕴涵创新技术内容的文献上网,可以为极大的促进世界范围的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起到良好的作用,但网络环境同时也为非授权利用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网络环境的公开,是比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公开、口头公开和使用公开更具广泛意义的公开形式。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一旦上网,该技术成果的新颖性将丧失殆尽,失去获取专利的可能,使专利侵权变得更为复杂和难以控制。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传播范围。

  2、网络信息环境的商业秘密问题

  商业秘密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目前各国主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实施保护。与前述专利权和商标权相比,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不享有绝对的专有权,他只能制止他人擅自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制止他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某种信息欲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通常须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秘密性的要求,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与之矛盾的是,某种信息一旦广泛传播,就很难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有效保护。因此,怎样从技术上使信息网上传输的信息达到法定的秘密性要求,从而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保护,对维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颇有帮助的。但是,不宜将网上任何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那样做一不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二则有违网络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