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权时特定场所经营者的保护义务

时间:2020-10-07 15:48:4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第三人侵权时特定场所经营者的保护义务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第三人侵权,受害人向特定场所的经营者要求赔偿的案例。比如业主在小区家中被杀,家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顾客在银行取款时被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乘客在车上被偷窃,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损失,等等。在这些案例中,物业公司、银行、客运公司等经营者并不是直接侵权人,他们是否应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赔偿,是基于什么法律关系?采取何种归责原则?赔偿的范围是什么?经营者与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的关系是什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本文试图根据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原理,对上述纠纷的性质在理论上加以分析,并找出尽可能公正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指导审判实践。

  引言

  2001年3月24日晚,李某在陆某开办的个体饭馆就餐时,被闯进饭馆寻衅滋事的人打伤。李某以饭馆老板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为由,将陆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陆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不是因为被告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所造成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而应该是《合同法》调整的内容,被告在损害发生后及时报警,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这起案件,涉及到第三人侵权时特定场所经营者对相对人的保护义务问题。实践中,在物业小区、旅馆、饭店、银行等特定场所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多。那么,上述特定场所的经营者对相对人是否负有保护义务?他们在何种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负责?对此,理论上的认识和实践中的处理分歧都很大。本文试图根据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原理,对上述纠纷的性质在理论上加以分析,并找出尽可能公正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指导审判实践。

  一、保护义务的法律性质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在特定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不同的看法,分歧的焦点集中在特定场所的经营者对相对人是否负有保护义务,以及这种保护义务属于何种性质。主要的看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客户在特定经营场所从事活动,经营者有责任保护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一种法定的保护义务。一旦客户遭受侵害,经营者即违反了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责任予以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护义务本身就是经营者与相对人之间合同的具体内容之一,为主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合同的给付义务。该经营者未尽适当注意,导致相对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便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客户人身、财产的保护,是经营者接受客户的要约、双方产生合同关系的同时,基于主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违反这一附随义务,造成客户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客户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所造成,并非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直接造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受害人向特定场所经营者要求赔偿的情况不能按照一种模式处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特定场所的经营者对相对人负有保护义务,但这种保护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应属于合同义务的范畴,因此,违反保护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应承担合同责任。

  (一)保护义务不属于侵权法上的义务

  有人认为,违反保护义务的行为与直接侵权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而言是多因一果,两种原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未尽保护义务的行为,构成侵权。还有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就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