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

时间:2020-10-07 09:27:1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

  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圆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须其他食粮。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1]

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

  ———————(美)霍姆斯

  本来打算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方面写一篇完整一点的东西,但鉴于笔者驾驭语言及宏观把握的能力比较差,所以虽思虑已久,想法颇多,却迟迟未能动笔。然而有话想说的感觉却愈积愈烈,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将这一话题忍痛分成若干小问题,(像伊拉克一样,将敌人分割数片,各个击破。呵呵,比喻不当,见谅)。这样一来,可以一举多得:既可以避开自己不擅长的宏观把握;又可以让读者的眼神经少受一点折磨;更主要的是能够把一个问题分析得更透彻一些。(事实上,笔者还是比较偏爱千字文的,这一点还要感谢贺老师的影响。贺老师的千字文随笔是相当有水平的,而且言之凿凿,掷地有声,多多读取,必定受益无穷。2002年贺老师应邀来辽大作报告,笔者因琐事缠身,未能亲耳聆听,甚为遗憾。)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就迫不及待地抛出这篇文字。本来应该是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现状谈起。但是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的状况了解更多,也更为深刻一些,对这个问题多少有些切肤之痛,乃先成拙文,是为开篇之作。

  一何为法律硕士?

  在中国,法律硕士可谓是地道的舶来品。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简要了解一下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之异同。

  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作用只是相当于一部裁判的机器,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2]基于这样的培养目标,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是“以本为本”的教育,即法学教育的起点是本科生,学生高中毕业后即进入法律院校及法律。四年大学教育完成后,经过若干年的培训(各国有所不同,德国相对来说相对教长,这也是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便进入法律职业界。从世界范围及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评价,这种法学教育模式还是值得肯定的。在当今世界,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从本科开始的。当然,所有这些国家都有本科基础之上的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教育。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传统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基于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的目标,[3]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即被界定在培养专才方面。美国的法学教育,(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是以硕士学位为起点的。在硕士教育的层面上,美国的法学教育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博士(即JD,Doctor of Juridical ,这种模式即是当今各国正在普遍借鉴的,我国的法律硕士(JurisMaster)可以说就是这种模式的翻版。)法学博士(JD)的学制为三年,学生入学前必须已经接受了大学本科教育(由于美国本科没有法学专业,当然也就不存在是否允许法学本科生报考的问题),该专业的目的是要培养专门的法律应用人才。另一类是法学硕士(即LL。M,Master of Law)这是在获得JD之后所要攻取的另一个学位,(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本土以外的国家的学生只要拥有被美国法学院承认的法学本科学位,即可以申请,而且只须学习一年时间,呵呵,托福成绩当然是必不可少了)该学位所要培养的主要是能够撰写论文、具有法学研究能力的学术性人才。此外在博士学位层面,美国还有法学科学博士(即JS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在英国则是法学博士(即Ph。D。,DoctorofPhilosophyinLaw)。

  对比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之不同,我们很难评判孰优孰劣,应该说是传统不同使然。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在各国相继确立,加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本为本”式的法律教育面临着的前所未有的.挑战。贺老师在谈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时说:“高中毕业,在18岁左右便开始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们对于他们所学习的这门知识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几乎没有多少认真的观察和系统的思考,对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性没有多少体验,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就只能从书本到书本,满足于教师的灌输,将法律变成为一种记诵之学。更因为此前对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没有多少了解,所以,又不得不分出很多心力修习这方面的课程,以便完成大学教育所承担的将受教育者变成”博雅之士“的使命。学习时间只有短短的四年,又必须在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进行两线作战,年龄幼小又无法使学习者真正地领悟法学的真谛,把握法律职业的必要技能,我们的法律教育便只能是进退失据,左右为难。近年来,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法律实务人员要求的提升,”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实务界辄有怨言,当然不是偶然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