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部门的反垄断法 - 以电信业为例

时间:2020-08-28 16:23:0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网络部门的反垄断法 - 以电信业为例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今天越来越生活在一个网络化了的世界。特别是电信网络和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以致人们常常以“信息社会”说明我们今天时代的特征。除了电信部门,网络也是能源和交通部门的基础设施和基本特征。传统上,与网络相关的经济部门大都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国家对之实行国家垄断经营或者国家管制的政策。然而,从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对这些部门不再采取过去的态度,而是努力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特别是随着中国联通经济实力的不断强大和国家计委批准实施“中国高速互联网络示范工程”,我国电信业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反垄断的巨大挑战。然而,正如有些新闻媒体指出来的,在电信市场上仅增加一些新的经济主体就能打破现有的垄断吗?在这个方面,我们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其他国家电信改革的经验,特别是研究它们电信领域的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

  一、网络部门-从自然垄断到开放竞争

  网络是指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商品或者为了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网络不是起始于现代社会。早在几千年前,随着公路的产生,人类社会便开始有了交通运输网络。随着邮政业务的出现,产生了邮政网络。在上个世纪后半期,人类历史上出现了铁路网络。在电信领域开始是电传,随着贝尔发明了电话,人类史上出现了电话网络。在能源领域,电力和煤气网络已经存在了一百年。进入本世纪,汽车业的兴起带动了现代化高速公路网络。随着飞机制造业的兴起又出现了航空运输网络。近年来出现的计算机网络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方便,例如,通过计算机可以预定飞机票或者旅馆。这些形形色色的网络虽然有着各自的特点,但它们都有以下的共同特征:

  1、所有的网络在其相关的地域内,均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即在一定容量条件下和一定距离内,使用网络运输的`人员或者商品越多,或者使用网络传递的信息量越大,运输成本或者传递信息的费用就越低。因此,在网络容量尚未达到极限的情况下,重复铺设或者建立相同的网络会导致运输成本或者信息费用的上涨,这在资源配置上是不经济的。

  2、在长距离的网络运输中,可以适用“超程成本递减规则”。即随着网络的延长,单位距离的平均运输成本将大幅度下降。有人曾以电话网络作过这样的说明:在德国科隆市区超过10公里的电话引起的费用是每个通话单位大约30分尼,超过100公里大约是40分尼,1000公里大约是50分尼,10000公里大约是60分尼。这即是说,从德国科隆往美国洛杉矶打电话,其费用仅是科隆市区内电话费用的一倍。

  网络部门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是通过成本很高的管道或者线路进行的。人们长期以来对网络部门的认识是,从经济合理性出发,从供应场所到用户的网络只应当有一条。也即是说,与网络相关的行业应当是由一个企业垄断经营。这样的行业从而也被称为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的涵义是,单位产品或者服务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提高而下降,从而要求该行业从最小有效规模出发,只是由一个企业进行生产。

  世界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基本采取两种做法。一种是允许私人垄断经营,但对垄断企业实行国家管制,例如在1982年之前,美国的电信业是由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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