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广告的立法思考

时间:2020-10-07 14:45:5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比较广告的立法思考

内容提要:比较广告是现实存在的,并被许多经营者作为主要竞争手段广泛使用。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比较广告方面的明确规定,其法律内涵、适用条件及救济措施等制度尚未从法律意义上形成,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认识上的混乱和法律适用标准上的不一致等问题,不利于广告业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人为地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交易成本的扩大。本文试比较广告立法的现实基础、理论探讨、法律评价和具体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比较广告的及早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比较广告立法的现实基础

  比较广告的大量存在是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无论是相对垄断的行业,还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更多的经营者都倾向于把比较广告作为主要竞争手段来广泛使用。比较广告之所以如此为广大经营者所青睐,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比较广告能够直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激发购买欲望,在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同时打击了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巩固了市场地位,此种一举多得的市场竞争手段,精明的经营者当然会趋之若骛。

  广告作为提供商品信息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在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今天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广泛的运用。随着广告载体和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再加上移动和联通两大通讯巨头的加盟,比较广告得到了业界的普遍关注,而比较广告的出现正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并迎合消费者具体需求的.产物,由于比较广告具有独特的信息传递功能,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产品,消费者需要有比较才有鉴别,真实有效的比较广告有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合理的选择,对于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其无可替代的作用。

  比较广告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内在需求,立法上没有任何理由予以禁止。在国外,尤其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比较广告的专门立法,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英国的《英国广告活动准则》、欧共体的《欧共体比较广告议案》等均有关于比较广告的专门立法。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引导公平竞争、促进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我国立法者去学习和借鉴。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比较广告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文中。在比较广告的法律内涵、适用条件等方面的认识混乱,再加上法律适用上标准不同一,比较广告的负面效应问题日显突出,导致认识不清、竞争无序、管理混乱等不利后果,造成交易成本的加大及社会资源的浪费,已严重威胁到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予以澄清,笔者试从比较广告立法的现实基础、理论探讨、法律评价和具体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为尽快明确比较广告的法律地位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二、比较广告立法的理论探讨

  1、比较广告的法律内涵

  比较广告,又称为对比广告,目前其法律内涵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上。

  有观点认为,比较广告是指具有比较内容的广告。这种说法显然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广告在通常情况下都或多或少具有比较内容。

  也有观点认为,比较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确定一个竞争者,其目标是为了说明本产品的优势,或者加强广告中产品品牌的知名度。这种说法相对地扩大了比较广告的适用范围,几乎将所有广告都包括在比较广告中,把比较广告和广告视为同一性质的媒介行为,将比较广告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局限在理论探讨上,甚至认为根本没有必要专门立法。

  还有观点认为,比较广告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的商品、服务或者经营者自身与其他确定的或者不确定的与己相竞争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或者其自身进行比较,以说明其所比较事物的优势的行为。这种说法仅注重了比较广告的具体表现形式,把比较广告限定在同类行业中,缩小了比较广告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于比较广告的内涵和本质并没有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