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调仍需再谈:法治的西化还是本土

时间:2020-10-06 13:38:1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老调仍需再谈:法治的西化还是本土

中国法治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我们根本上缺乏法治的基本框架,因此构建这样的框架就显得尤为紧迫,我们用了很大的努力,在很短的时间里,赶超了西方几百年才走完的法治道路,基本搭好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框架,但蓦然回首,问题还是中国式的,传统经验式的。我们发现人们并没有完全理性地生活在法律框架之中。面对活生生的现实,我们又得反思如何使构建起来的法律框架融入中国实际的生活之中。这项工作比起纯粹的西化移植的理性建构来,显然非常复杂和困难。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问题,它更是一个法文化差异的问题,是生活在两种不同国度的人们对待法律的理解和态度问题,是建构与解构的问题。

如此,我们的法治建设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从未有过的两难局面:一方面,经济发展不等人,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要解决发展问题,发展是硬道理,而要发展必须有法制,这就是小平同志讲的有总比无好的道理;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没有找到自己的根和支撑点,有了法制后,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在后发外生型的中国无法发挥,于是法律的西化和本土化问题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同等的重视。值得庆幸的是,西化和本土化的争论提升了法学研究的质量,推动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迈上一个真正、确实的台阶。我们真正感到了法学家们有真问题在困惑、在兴奋。

摆在我们面前的中西方法律整合问题,至今仍无法定论谁对谁错。无论我们主张中国法治的西化,还是主张本土法资源的转化创造,在有些人看来都是些老调,尽管是老调,但中西方法的良性整合在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前,老调也需再谈。

生活的丰富性带来了诸多的可能性,理论探讨得出的这样或那样的结论也仅是诸多可能性中的一种,对于问题的解决,反不如理论的思维过程本身更具有建设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面对诸如如何整合的实际问题,理论解决永远只是意向性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诸如法治的定位问题,法律的功能问题,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问题,以及从改革的角度看待整合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事实上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法学界从未遭受冷落,没有冷落就说明这些问题确实很重要,也说明这些问题根本没有什么标准的答案,需要继续充电。

法治的定位。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相对于人治而言,它被认为是一科学的、客观的、有效的、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治国方略。对此,法学界是普遍认同的,但在对法治的语言阐释方面却有着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并不是国家制定的法才叫法,民间存在的大量习惯惯例实际上也在起着法的`作用,在一些地方甚至是作为主要调节人们生活关系的手段,甚至经常被利用来规避国家法。所以不能主观地假设中国在建设法治之初是无法可依的(只是这个法不是西方人眼里的法罢了),正是基于这样的假设,中国的法治建设从一开始就不重视自身本土的法律发展,非要大举引进国外的法律框架,于是洋马配了土骆驼,不伦不类,造成今日诸多抱怨。

对法的含义作广义的阐释,这种阐释本身没有问题,但以此来论证法治之法可以无限阐释却显得不够恰当。因为法治之治对法治之法已作了限制,已将其限定在国家法的范围之内,可依之法无疑就是指国家法。但法治之法指的是国家法,并不就代表法律一定要从属于、依附于国家。我想法治的本质是要于建立一种可依赖的、客观的、公平的理念体系,这种理念体系本身应包含基本的道德评价、社会正义和生活习惯,它在效力上要非常强硬,且能使人们明显地感觉到它对生活各方面的影响,从而发挥调节和规范的作用。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的交往受到地域和生产力的制约,显得简单和容易,交易都是一定的小范围内进行,大家都很熟悉,也比较依赖,于是舆论和惯例能成为维系社会的有效的信赖机制。现代社会大家身处异地,有着各自不同的习惯,所以需要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来建立新的信赖模式,以规范秩序,保证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可见对法治的界定,应当是对不同社会的不同传统、愿望和要求的承认,民间的习惯惯例没有被国家正式认可,没有强制力作后盾,就无法确立有效的信赖,所以不应理解为法治之法,否则任何一个部落、城邦、社区、民族都有一套自己的组织和治理的体系,都有自己的法,那且不乱套。贝卡利亚告诉我们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欲望的必然侵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