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

时间:2020-10-06 13:40:4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法是调整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确定和保护。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主导权利。英美票据法正是基于其重要性,规定了持票人权利,其实质是确定不同类型的票据关系主体,根据票据关系主体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地位,规定相应的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不同的票据责任,即通过对持票人权利界定来明晰其票据权利体系。在我国票据法中,持票人权利的规定,分散于票据法的各项条文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的票据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范围内,没有提出持票人权利的体系。在票据理论研究中,由于缺乏对主要票据关系主体权利的研究,不但其自身理论体系不完整,而且因其缺乏从票据主体权利性质、构成、分类的研究,从而弱化了对票据司法实践的指导功能。在票据司法实践中,如果对票据关系主体权利的认识模糊,难以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所以,研究持票人权利,无论在票据法学研究或是在票据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票据法学中,分析研究持票人票据权利,正确认定票据权利效力,对促进票据的流通具有重要意义。在票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持票人权利构成,直接、客观、正确地判断具体案件中票据权利效力,有利办案效率和审判质量的提高。

就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其本质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发生于当事人与该票据有关的一切民商事活动中,因此,凡属基于票据而发生的各种权利,均可以成为持票人权利,其中既包括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基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票据法上的权利,也应包括基于普通民事行为所发生的基础关系权利 .本文认为:持票人权利是正当持有票据者所享有的一切非法律所禁止的权利,包括持票人票据权利、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和持票人的票据基础关系权利。本文主要对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进行初步探索。

一、持票人票据法上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复本交付清求权。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法设置短期时效制度和严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制度,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的额外利益。于是,票据法从协调票据法与民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关系考虑,基于衡平的理念,确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以保证法益平衡。

(一)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法规定了较短的消灭时效和很严格的权利保全手续,持票人如果怠于行使和保全权利,就会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其票据权利,同时,这种规定会使票据债务人收到额外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恰恰又是持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为了纠正这种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并对全部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济,各国票据法一般都专门设置了利益返还制度,以谋求票据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维护法律的公正。

在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中,权利人为票据权利消灭后的持票人。这时的持票人不以最后的被背书人为限,还包括被追索而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取得票据的背书人、因履行了债务而取得追索权的保证人和因参加付款而取得票据的参加付款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