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法律视野下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护

时间:2020-10-06 13:40:4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探析法律视野下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护

摘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的现实考察,分析了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时完善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护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法律 高职 工学 结合 权利保护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工学结合是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创新教育培养模式,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障是关键。学生是工学结合中最重要的主体。他既是受教育者,也是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同时更是生产第一线最直接的体验与风险承受者。这种复杂身份与学习场地和方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使学生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从法律视角研究和探讨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障,对规范和完善工学结合保障制度,促进工学结合健康、快速发展,全而提升教育品质,意义重大
一、当前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考察
(一)从学生法律地位来看,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所指称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于工学结合中的学生而言,其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学习,其在校期间的工学结合行为无论是经由学校介绍还是通过自己寻找,都只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教育大纲的要求而实施的旨在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加深学生对书本知识理解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他只是教学方法、教学场地等方面的改变,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自然延伸。工学结合本身是基于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其实践内容仍属于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其工学结合时间也归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学制年限。工学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掌握在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为更好的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做积累。所以工学结合期间学生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与企业不是法定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学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对价的意思。尽管有的单位会也会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虽然得服从企业的实习管理,但是对企业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三)从权利救济途径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因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的关系也不是法定的或事实L的劳动关系,加之国家对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的责任承担及承担形式又缺乏特别法的规定,尽管有教育部制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故工学结合下的学生因工伤害既不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工伤管理条例》,而是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