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上的主询问规则

时间:2020-10-06 19:42:4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民事诉讼上的主询问规则

一、主询问概述主询问(examination一in一chief)又称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作为英美法的传统,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一阶段。主询问通常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其律师进行的。当事人将通过询问自己提供的证人。借助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把自己主张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来源明确地反映出来,以取得事实审理者的理解和同情。“在主询问中向证人发问的目的,在于获得证据以支持传唤证人的那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在许多方面,主询问比反询问有更多的限制。诱导性问题不能随意提出,并且。虽然证人在所作证言时与证据相抵触而显得不尽人意,但是。除非他被证实具有敌意,否则,不能被认为丧失信用。”[1]

  在英美法中,证人证言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据方式。当然。这种证人应作为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僻通证人(laywitness)。又包括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由于对询问证人制定有诸多的规规则,这些规则与英美法中的对抗辩论式诉讼模式紧密关联,因此,对证人的询问成为荚美法庭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证人诵常由当事人自行传唤,通过主询问就在于向法庭证实询问方的主张。是当事人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必要形式,由于主询问是反询问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主询问进行的如何都可能给反询问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在进行主询问之后,进行主询问的一方可以就对方进行反询问中所涉及的新的事项进行再主询问(redirectexamination)。也就是说,在交叉询问结束后,进行主询问的一方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决定再次询问其传唤的证人。要求该证人就同一主题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其目的在于恢复证人证言中被对方反询问所削弱的有关内容。从而,有利于澄清证人在交叉询问中所暴露出的矛盾之处以及仍被质疑的部分。这种再主询问是作为整个询问证人过程的第三阶段,被称为再询问(re—examinatian)。

  实际上,从程序设置的规则本意而言,主询问与反询问是相对的。因此,再主询问发生之后。并不排除再反询问以及此后反复循环的延续过程。如果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这样的再主询问可以反复若干次。直至无话可问或无必要再问为止,与此相应,相对方也可以再次进行相应的反询问。

  三,主询问的程序功能直接询问的目的在于引发兴趣、悬念以及在法庭上创造一种奇妙无穷的感染力。最大限度地赢得陪审团的同情与支持。[2]为了使直接询问获得这种最佳的效果,律师应预先设计好如何组织询问。并妥当安排询问的次序。为了增加陪审团的理解与信任,律师可以询问证人的职业、年龄、家庭情况及有助于加深陪审团良好印象的其他背景情况。“主询问作为一种程序。是由一方当事人传唤证人出庭就对其有利的方面作证,从该证人处椰出的证言与事实争执点具有关联性且能够使案情朝着有利于询问者的方向发展。”[3]询问证人还可起到直接或间接印证有关涉及案件的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同时,询问证人作为英荚法对抗式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询问证人的效果如何,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相当的影响。

  三、主询问的主要规则依据英美法的询问规则,所有证人都必须借助问答方式提供证言,而不得由证人仅仅宜读一份书面证言而了事。同时。根据英美法询问证人的规则,当事人的律师必须采用问答方式进行。

  对于在主询问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而言,对于己方证人的直接询问中,应严格遵循这样一些规则:

  (一)直接询问应仅限于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事实;

  (二)当事人不得以反询问或其他方式质疑或攻击自己的证人;

  (三)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

  (四)询问不得以导致答复的问题为依据等。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根据一些英美法国家的证据法规定,如证人为来成年或胆怯受惊者时。可以对其进行诱导性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