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法的精神二

时间:2020-10-06 19:42:4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西方法的精神(二)

(一)现代国际法与自然法

  确切地说,格劳秀斯是现代自然法之父。现代西方法的前提性特征是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之存在。与先前各个时代不同,现代西方各国的法律具有地域性。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需有超地域的国际法。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里,格劳秀斯提出,国际法的渊源首先是自然法,其次是意志决定的法(volitionallaw)。[42]他如此解释自然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1.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它指出,理性的自然是衡量行为的标准,与之相符合的,便具有道德的基础或必要性。并且,它指出,由此,这种行为或为自然的作者,上帝所禁止,或其指令(enjointed)所为。

  2.基于这种命令的存在,这些行为本身或是义务性的,或是非允许性的,因此可以理解它们必然地为上帝所指令或禁止。由于这一特点,自然法不仅区别于人法,而且不同于意志决定的'神法。因为意志决定的神法并不指令,或禁止那些本身和因其自身性质是义务性或允许性的事,而是通过禁止,它使这些事成为非法的,和通过指令这些事,使其成为义务性的。

  3.为了理解自然法,我们又必须注意:某些事符合自然法,并不是就某个适当意义(注:指“符合”的意义),而是学者喜欢说的,是根据推理得出的,即,自然法与这些事没有冲突。正如我们所说,被称为正义之事,即为解脱非正义者也。有时,由于术语的误用,理性宣布为荣誉之事,或好于其对立面之事,据说是符合自然法的,虽然不是义务性的。

  4.有必要进一步理解,自然法处理的事情不仅是在人的意志领域之外的,而且是许多由人的意志行为产生的事情。因此,由人的意志而致,比如现在取得的所有权;一旦如此,自然法便指出,对于我而言,违背你的意志,夺走属于你所有的东西,是错误的。因而法学家保罗(Paul)说过,根据自然法,禁止盗窃;乌尔比安(Ulpian)认为,这是基于自然而定;并且,尤里帕德(Euripides)以海伦娜(Helena,即海伦,希腊女神)的诗句,宣称这是上帝所讨厌的:

  因上帝本人憎恨暴力;他希望所得不靠掠夺,而凭诚实与勤劳我们因获取而致富。不义之财该唾弃。人类共有者空气也,地球也,生活其上,空气满足每个人他的家园会扩大,如果他不靠掠夺和暴力。

  5.自然法又是不可改变的-甚至在这个意义上,上帝也不能改变它。上帝的力量无比巨大,但是可以说,有些事连这种力量也鞭长莫及。因为这类事据说只是口述,而没有相应的现实和互相的对立。正如即使上帝也不能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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