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时间:2020-10-06 19:09:2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内 容 提 要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众多的效力等级各不相同的行政性的法律规范的地位、作用和效力问题长期困扰着行政审判法官们。行政性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准确界定,不仅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而且关乎法制的统一,还涉及到司法与行政、司法与立法的关系问题。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审查、确认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予以正确适用,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性的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双重性,首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其次才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关于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众多的效力等级各不相同的行政性的法律规范的地位、作用和效力问题长期困扰着行政审判法官们。行政性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准确界定,不仅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而且关乎法制的统一,还涉及到司法与行政、司法与立法的关系问题。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审查、确认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予以正确适用,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性的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双重性,首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其次才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一、法律规范选择适用分析

  行政诉讼是司法制度的一种诉讼,因此,司法活动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

  1、司法、司法权和法律适用

  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并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这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共性。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着国家的司法权,承担着司法重任,“解决各种社会关系主体发生的法律争议,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合法状态,对法律的适用做出最终确立”。[1]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国家为发生纠纷或对抗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解决冲突的最佳方式,它消除了私力解决冲突可能付出的巨大代价和不公正,是国家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审理和裁决各种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功能和任务,也是行使司法权的形式。法律适用从本质上说是国家行使避开法权的方式,法律适用权是司法权的固有组成部分。

  2、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及规则

  法律适用的一般过程是确认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做出适用法律规范的决定。适用法律的决定只能是书面的而不能是口头的,必须有裁判文书,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合法。要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必须遵守法律适用的规则。

  从我国宪法第五条和立法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规范的位阶制度和适用规则来看,大致是从新从高,特别规范优于一般规范。这一法律适用规则本身,就说明,法律的适用主体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必须要对众多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辨析、判断、说明(评判)。无此前提,法律适用规则将无所依托。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和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紧密关联的。不少学者在研究行政主体法律适用时,明确把“应适用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却适用了效力层级低的法律规范”列入法律适用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同志,将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归纳为五种情况:(1)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2)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3)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4)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5)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3]。其对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下的定义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法条)尚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或者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执行力上,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法院执行的效力,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实践中,行政主体适用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而被法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一般不会产生异议,而适用“已经生效”和“根本就无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被法院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就会产生较大的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