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商标权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0-10-06 14:06:2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共有商标权的法律思考

所谓共有商标权,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这是指基于共同申请而取得的商标权。虽然知识产权的共有在我国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国《著作权法》就有合作作品的规定,但共有商标权却是第一次被规定在《商标法》中。因此,研究共有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共有商标权的特征

  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二、对共有商标权的“共有”的理解

  共有本来是物权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多数人所有一物,为多数所有关系。”(注1)共有商标权描述的多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的社会现象,它只是借用了物权法的概念,共同表达了权利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复数性特征。事实上,物权法上的共有与商标权的共有有着根本的区别。

  1、两者的客体不一样。物权法的共有是指数人共同拥有对同一物的所有权,其客体是物。从本质上说,物权法上的共有是一种所有权,它是和单独所有权相对独立的一种所有权的存在形式。而商标法中的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它是商标权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共有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而商标不是物,不适用物权法的规范。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注2)具体来说,它是一种“识别性标记权利”。(注3)客体的不同导致的是两种权利性质的差异和适用法律的分离,所有权是一种物权,适用物权法的调整,而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适用商标法的调整。当然,从更大的视野出发,两者都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

  2、两者的产生不一样。物权法严格贯彻物权法定原则,严禁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形式。作为所有权的物权形式,共有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1)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在继承开始而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既享有法定的共有权。(2)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如通过买卖合同共同取得物的所有权。(3)基于公法行为取得,如基于国家赔偿而取得的共有财产。(4)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共有,如数人共同占有无主物,数人共同猎杀的野生动物,可成立共有。无论哪一种取得方式,物权法上的共有通常表达的是私法自治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人的意思自由。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国家机关的登记,但这并不能改变意思自治的本质。而共有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由国家机关审核,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由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4)它刻画着公权力的痕迹,渗透着公法的干预。可以说,物权法中的共有基本上权利人私力的结果,而商标法中的共有却是权利人私力和国家公力的合力结果,两者都是共有商标权产生的不可或却的基础性条件。

  3、两者的存续期间不同。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系“永久存续,故为无期物权”。(注5)当然,所有权的永久并不是绝对永久的,说所有权是永久的,只是表达出物权存续期间的相对稳定性,只要作为主体的所有权人和作为客体的物永久存在,所有权就可以永久存续。但现实生活中却很难找到永恒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可以消灭的,作为客体的.物的消灭,就可以引起所有权的消失。如大米被吃掉后,原存在于大米上的所有权自然就消灭了。但不管怎么说,所有权的存续期间是相对稳定的,法律并没有为之设立一个固定的期限。而共有商标权的存在是有期限的。时间性正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注6)它表达了对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一旦到期,共有商标权就可能会消灭。但商标权的这个10年期间毕竟不是除斥期间,满10年后,它还可以因为权利人的续展而延续。从某个角度说,共有商标权也可以象物权法的共有那样永久存续,前提是共有商标权人及时续展其商标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