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时间:2017-11-21 我要投稿

关键词: 环境损害 逻辑起点 环境法学

内容提要: 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是针对学科研究对象中最广泛最普遍现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本质规定,它与历史的起点是辩证统一的。照此原则所确定的逻辑起点包含了对学科理论体系的规定性。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必然选择,它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规定性在以往的环境法学研究中已初见端倪,以后将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
 
 
      任何理论研究都应该有自己的逻辑起点,任何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都有自己合理的逻辑起点,环境法学研究及其理论体系也不能例外。像其他许多学科一样,环境法学围绕研究对象形成众多范畴,如何在这些范畴中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对环境法学学科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大影响。本文旨在尝试寻找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一、确定一门学科逻辑起点的原则及逻辑起点的意义
      学科的逻辑起点不是可以随意选定的。正如霍布斯所言,“一门科学的起点,不可能是我们从圆圈中选择的任意点。”他指出:“在一片怀疑的阴霾中露出的一线理性之光,指引我们走向豁然开朗的境界,那么它就是我们探讨的出发点,就是我们消除怀疑的过程中寻找的指路明灯。”[1]霍布斯所说的“指引我们走向豁然开朗境界”的“指路明灯”就是一定“学科的起点”。那么,我们又怎样才能找到那可以“指引我们走向豁然开朗境界”的“指路明灯”呢?
      黑格尔首次在其《逻辑学》中辟专节论述了学科的逻辑起点问题。(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中专门论述“必须用什么作科学的开端”。他所称的“开端”就是“逻辑起点”(参见:黑格尔.逻辑学,上卷[M].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51—65;黑格尔.逻辑学[M].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2:50,167—170.)。)从黑格尔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把“纯有”确定为哲学的逻辑起点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通过对他的相关论证的分析我们可以对逻辑起点在学科理论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有更深刻的认识。黑格尔认为,确定学科逻辑起点首先应该遵循的原则就是,逻辑起点必须是直接与间接统一的、最抽象的、最简单的范畴。逻辑起点必须是“绝对的”,或者说是“抽象的”,它“不可以任何东西为前提,必须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不能以其他什么对象为“根据”。因此,它也“不能对他物有所规定”,它本身“不能包含任何内容”,因为“内容之类的东西会是与不同之物的区别和相互关系,从而就会是一种中介。”[2]逻辑起点“不能是一个具体物,不能是在本身以内包含着一种关系那样的东西”,所以,逻辑起点本身在他的“单纯的、未充实的直接性中,必须被当作一个不可拆分的东西”[2]61。其次,黑格尔认为,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是相一致的。“逻辑理念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了先后相继出现的哲学体系的形态”,哲学内容的历史展开与纯逻辑理念的辩证展开都是从抽象到具体,一方面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又有“分歧”。他认为,“逻辑学的开端与真正的哲学史的开端是相同的”,在“爱利亚学派的哲学里”,更确切地说是在“巴门尼德的哲学里”,就“看到了这个开端”[3]。因此,黑格尔认为历史的起点与逻辑的起点二者相一致,只要能够确定哲学史的开端,就可以确定整个哲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黑格尔认为,逻辑起点在一定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他看来,逻辑起点就是整个理论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和根据,它决定了其后的整个学科理论体系。逻辑起点本身“应当是全部科学的根据”[2]54,“最初的东西又同样是根据,而最后的东西又同样是演绎出来的东西”。按照他的理解,“从最初的东西出发,经过正确的推论,而到最后的东西”,“离开端而前进,应当看作只不过是开端的进一步规定”,所以“开端的东西仍然是一切后继者的基础并不因后继者而消灭。前进并不在于紧紧推演出一个他物,或过渡为一个真正的他物;———而且只要这种过渡一发生,这种前进也便同样又把自己扬弃了,所以哲学的开端,在一切后继的发展中,都是当前现在的、自己保持的基础,是完全长留在以后规定的内部的东西”[2]56。因此,“开端既不是什么任意的和暂时承认的东西,也不是随便出现和姑且假定的东西,而是后来它本身表明了把它作为开端,是做得对的”[2]57。由“开端”开始的逻辑的“前进”,即从逻辑起点出发去一步一步地构建起一定学科理论体系大厦,结果是由起点决定的。这便决定了一定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和可反复验证性。在黑格尔看来,“对于科学说来,重要的东西倒并不很在乎有一个纯粹的直接物作为开端,而在乎科学的整体本身是一个圆圈,在这个圆圈中,最初的也将是最后的东西,最后的也将是最初的东西”[2]56。“前进就是回溯到根据,回溯到原始的和真正的东西。”[2]55既然“科学向前运动的路线”是“一个圆圈”[2]56-57,逻辑起点不是一经释放就无法回收的太空碎片,这就从逻辑上向我们提出了慎重确定逻辑起点的要求。
      黑格尔把“纯有”作为哲学的逻辑起点,他的“圆圈”观虽然具有唯心主义的神秘色彩和片面性,但其辩证法思想却为马克思所继承。马克思在确定《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时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理论中的合理因素。他把商品作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对马克思的选择与黑格尔哲学之间的关系,列宁有深刻的认识。他说“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一章”。(见:列宁.列宁全集: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91.))
      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确定逻辑起点所遵循的原则以及逻辑起点的意义上唯物辩证法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扬弃。对于确定逻辑起点所应遵循的原则,马克思与黑格尔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逻辑起点必须是整个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普遍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对客体的具体分析所达到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他指出:“对资产阶级社会来说,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4]“商品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的和最不发达的形式”[5],“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的研究才从分析“商品”开始[5]47。马克思还进一步阐述了以一定逻辑起点为中心的“思维行程”。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明确区分了政治经济学的两种方法或两条道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6]对于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马克思主张从抽象到具体,而不是从具体到抽象。所以,马克思主义抽象思维法则中认识的逻辑过程可概括为: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再到理性具体。这一过程实际上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逻辑行程或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从感性具体到抽象规定。在这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这个逻辑行程的使命通常是从本学科领域细胞形态或元素形式的感性现象出发,舍弃掉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一切个别的、特殊的或偶然的属性,只抽出它们的一般本质,形成抽象概念,目的是将所抽出来的东西用概念的形式巩固下来。认识的第二条道路是从抽象规定到理性具体,它以第一条道路的终点为自己的起点。在这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处在认识的第一条道路终点和第二条道路起点的概念,就是有关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此外,马克思还赋予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以新的含义。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论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时指出:“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同它们在逻辑发展中的顺序也是一样的”,逻辑的发展“是跟随着现实的发展”的。“历史从哪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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