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时间:2017-10-28 我要投稿

关键词: 版权法公共领域的衰落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兴起 理念转型 制度创新

内容提要: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是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但20世纪晚近以降,一种将“版权财产”与“公共领域”对立起来加以看待的做法开始变得日益兴盛,致使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日趋衰亡。该种衰落背后的近因还在于当今的版权受到两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其一,是“浪漫主义的作者观”在版权法上的错误配置;其二,是“有价值便有权利”以及“版权保护必须和复制技术成反比例变化”的观念在版权人世界的广为流传。而为了使版权法公共领域重获兴起,除了需要展开理念上的转型而推行“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学说外,我们还需要展开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展开“创作共享”公有领域运动、迈向“自由演绎”公共领域的未来以及建立网络时代的“默示许可”公有空间等等,由此我们才能看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重获兴起的曙光。
 
 
      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是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但自上个世纪晚近以来,一种将“版权财产”与“公共领域”对立起来加以看待的做法正甚嚣尘上,从而致使后者牺牲在了前者扩张的步伐之下。然而,我们究竟为什么需要一个富足的“公共领域”来培育“自由文化”的兴起?是什么样的因素最终导致了20世纪末的那场版权扩张,而使“公共领域”淹没在了版权人无限膨胀的“权利欲求”之下,以及我们应当如何重构版权法公有领域的未来以使人类的自由文化得以再生?本文依循着这些问题,希望从对这些问题的论证与探究中能找寻到未来版权法上公有领域的复兴之路,使人类的自由文化得以再造。
      一、版权法公共领域对自由文化创造的意义及其衰微
      一个广阔的公共领域对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重要意义,就如学者勒拉·泽默(Lior Zemer)所分析的那样,“任何的知识和创造,都是需要通过两个互补的基础来加以定义的:即共同的和个体的。后者关系到作者的本能、常识及其反应力的应用,而前者则关系到公共领域和以前作者的贡献……两者的相互作用才使得版权作品得以产生:即通过经验、解释和吸收公共领域的要素……作者将天生的能力转化为了实际能力”[1]。这就是说,任何作者包括作家、艺术家、音乐家,他们都是以其前辈营造的知识公地为基础的,“个体作者不过是以自己的方式在更新和扩展着它们”[1]112。对此,就像著名画家毕加索(Picasso)曾经说到的那样:“如果我不去模仿我的前任画家的话,那我将不得不花费我生命剩下的时间去模仿我自己”[2],而“这将无异于在没有工具的情况下去重新发明车轮”[3]。一言以蔽,“自从我们人类驯服了火以来,就没有任何东西是纯粹新颖的,今天也一样:文化正如科学技术,是相辅相成的……所有的创造者都部分地利用了前人的作品,引用、源于或取笑;我们将之称为创造,而非窃取”[4]。
      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如果我们把人类的“知识财产”和“公共领域”对立起来而倾向于过分地保护前者的话,它就必然会“扼杀人们原本期望它所能带来的创造力”[4]660。因此,对于科学和艺术的进步来说,“保证公共领域信息的存在和反复使用,与赋予作者私人版权是同样重要的。”[5]更何况,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还不仅仅是一种商品,对人类的学习、文化、竞争、创新和民主对话的进程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资源和投入”[5]170。所以,“一个科学的版权机制就必须是建立在一个广阔的公共领域信息政策基础之上的,它应该服务于而不是凌驾于信息社会”[5]171。
      公共领域之保留对于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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