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2)

时间:2017-10-28 我要投稿

  关于精神利益,我国学者通常将其与人身利益等同,“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2]在这个基础上,学者们将精神损害区分为广义的精神损害和狭义的精神损害,“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3]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4]两者之区别,在于广义说承认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失,而狭义说则不承认。

  笔者认为,我国学界将精神利益等同于人身利益的说法是经不起仔细推敲的。精神利益与人身利益不是同一位阶的概念,两者之间是种属的关系。既算所有人身利益中均隐含了精神利益这一要素,也不能据此将精神利益与人身利益等同。比如,某甲打伤某乙,在这一侵权损害中,某乙之损害包括两部分,其一是身体的伤害,其二是精神上的损害,两者都属于人身利益的损害,但精神利益的损害则仅指后者。同样,将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失并列,作为精神损害的两种类型也是经不起推敲的。精神痛苦本质上是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产生的后果,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是因、精神痛苦是果,两者是前因与后果的关系。

  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5]因此,精神利益是作为生物有机体的自然人基于意志自由进行正常精神活动所具有的独立、免受不正常干扰和非法干涉以及维持正常精神安宁的利益。精神利益只存在于具有独立精神意志的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

  笔者认为,人作为精神的动物,精神之于人类,犹如河水之于河流。如果说没有河水之河流不是河流,则没有精神的人也很难称之为人。因此,精神利益是无时无刻不伴随于自然人的一种法益,只要自然人存在,其精神利益必定存在。权利不过是精神利益托身和表彰的特定形式,即算失去权利这一形式,精神利益照样存在。与其他法益相比,精神利益的存在形式明显具有多样性。一般法益的存在形式总是稳定而单一,精神利益则不同,它既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消融于具体权利之中。当其融合于某项具体权利之时,精神利益就丧失其独立性而成为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其非融于权利而独立存在时,它就作为一种单独存在的法益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精神利益的损害由此呈现出如下复杂性特征:一方面,在存在权利(人身权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的场合,精神利益内在的蕴含于具体权利之中,若权利受到侵害,则同时也意味着精神利益之损失,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即使没有民事权利,也不妨碍精神利益单独存在。即使民事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仍有可能受到侵害。

  二、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面临的理论难题与应对策略

  基于纯粹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当在法律上考虑对纯粹精神损害适用赔偿时,面临许多绕不开的难题:

  1.损害难于认定。精神损害本来就是受害人的一种主观感受,当事人精神遭受损害与否,第三人难于判断。“在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所受的身体上的损害至少可以说明原告的精神损害不是虚假的,因为身体上的损害而可能伴随有精神上的痛苦也在常理之中。”[6]然而,在非伴随有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精神利益损害如何证明?如果要求原告举证,通常情况下原告将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如果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举证规则,则有引发虚假主张之虞,因此这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2.损害赔偿可能过度泛化。允许受害人在无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情况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则意味着如果没有特殊的限制措施,则可能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极易诱发滥诉、欺诈的恶果,可能形成严重的道德风险。

  3.可能出现对行为人不公的后果。当精神利益蕴含于民事权利之中时,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对权利的尊重避免产生损害赔偿的后果,然而,行为人可能无论如何谨慎都难以避免对他人纯粹主观性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如果法律规定纯粹精神损害可以赔偿,则法律的指引、预测功能将大为减弱。“问题不在于你现在将面临什么主张,而在于你不知道未来将面临什么主张。”[7]行为人有可能陷入动则得咎的地步,过多的责任将抑制人们进行民事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危及市场交易、影响市场繁荣、阻碍社会进步。

  4.难以找到进行赔偿的量化标准。从技术上讲,纯粹精神损害很难用金钱进行衡量,而就功能上看,金钱能否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害本身就值得怀疑。在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人身与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客观情况客观上为衡量精神损害提供了一个标杆,但若当事人没有遭受上述损害,则法官将因找不到任何参照标准而纯陷于主观猜测。“假如精神利益的损失可以赔偿,这将使法官因为无法确定人格利益的价值(如姓名、名誉、肖像的价值等)而无法计算赔偿的金额;即使能够计算,也会使受害人获得过高的不应得到的赔偿。”[8]

  5.若允许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未遭受实际权利损失的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

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2)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