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与反市场的两类不同问题

时间:2020-09-13 11:25:0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市场与反市场的两类不同问题

    赞成市场化还是反对市场化的论辩,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论辩的是什么 问题 :是反对 经济 学的抽象 理论 ,例如哈耶克与弗里德曼的某些理论见解,不承认某些经验事实,还是反对在具体情况下的某些 法律 和政策?这是两种不同的问题,前一个问题,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上的优点,计划经济在逻辑上和事实上的不可能性,通过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和奥地利派经济学的阐发,在 中国 经济学者当中,除了少数的左派经济学家外几乎是达成了共识。但是在今天,对当下中国 社会 的具体情势,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的判断显然是和大多数民众的感受是大不一样的,甚至是相反的。这些人被舆论痛斥,被认为为少数既得利益者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辩护。中国经济学家们在几年之内,就由改革的“先锋”变得很不合时宜,甚至被认为是特权阶级的代言人。

市场与反市场的两类不同问题

    我们有必要区分经济学理论与经济政策,经济学理论的正确与否,是逻辑或事实问题,是理论 科学 的领域;经济政策,必须进行价值判断,针对的具体的情况,这是实践科学的领域,实践科学的美德是审慎。休谟早就指出,事实不能推论出价值来,经济政策的制订,需要运用经济学理论的成果,但是从经济学理论不能推导出政策结论来。中国国内的经济学家,很少有人像杨小凯,在经济学理论上有令人尊敬的成就,但却热中于提供各种各样的经济政策,在这么做的时候,且似乎忘记了本学科的限度,失去了在实践领域应有的审慎,他们的有些政策推理,不要说 政治 法律人士,就是一般常识健全的公众,也感觉荒谬。

    以科斯定理的运用为例。科斯定理说的是,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可以把对产权(是权利束的含义,包括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通行权、排污权之类)争执的双方或多方视为一个局部系统,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产权的配置不 影响 资源的使用,此一局部系统各方的收入总和不发生变化;如果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配置影响资源的利用,不同的产权安排下,此局部系统各方的收入总和是不同的。科斯定理是微观经济理论的特例,也能够获得某些经验事实的支持,因为提出问题角度的巧妙,科斯定理对人们理解产权问题有很大的启发。如果我们由科斯定理获得结论:既然初始权利配置不影响收入总和,所以可以任意配置;或者政策有义务进行使得局部收入总和最大化的配置,那么就太荒唐了,科斯的理论和这些政策结论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似乎科斯本人也不这么认为,他反而说,“在本文中,正如经济学家通常所做的那样来 分析 限于比较由市场衡量的生产价值。但在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社会安排间进行选择,当然应在比此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正如弗兰克·H·奈特常常强调的,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最终必然归结为美学和伦 理学 问题”。[1]

    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河流一边的土地被河水突然撕走而加予河流彼岸,为了确定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法律家们尽最大的努力来思考,但他们不会这么考虑问题:土地自行产出一些野果,主人自己食用不进行交易,所以土地所有权归谁完全是无谓的问题;土地是种麦子的',要分配给种田能手这样可以产量更高[2].对法律家来说,种田能手的事实,经常和法律是没有关系的。

    在科斯的例子中,如果无偿没收农民的土地交由铁路公司,那么两家的总产值不变,甚至会更高,因为这样节省了双方拥有权利情况下的交易成本,但我们不会认为这是可行的权利安排。我们可以举出很多这样的例子,来苏格拉底式地反驳上面的总产值极大化标准。例如,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一个的例子。假定一个贫穷的病人需要药品,因此愿意卖掉他所喜爱的一本书换取5美圆的药费,他的富裕邻居愿意付11美圆获得这本书,使这位穷人既失去了书又得不到药品,那么社会就更富。这么做甚至超过穷人和富人之间做成交易而得到的收益,因为强制性的转让节省了那种协商所需的交易代价。[3]这些例子中的规范判断,因为事实的设定,本身就有巨大的论证力量,是无法进一步论证的,因为任何论证都不可能比它们本身更有力量。就好象,我手中拿了一支香烟,除了出示这个香烟,并且说这是一支香烟外,试图用别的理论论证这是一支香烟外都更没有力量,也显得荒谬。

    可是,我们的一些经济学家却在进行这样一些类似上述的荒谬政策推理,好像说,三个人共同经营一个 企业 利润是300,但一个人经营600,那么让一个人独占经营,其余滚蛋;甚至说,依靠经济学 发展 了一个关于投票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证明民主投票的结果在某些条件下甚至不能达到理性的最低要求,宋教仁是个鼓吹民主的政治家,他被人谋杀了,因此在“宋教仁”案中的判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