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痕迹勘验工作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证

时间:2022-04-29 10:00:2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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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痕迹勘验工作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证

一、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之处
  
  通过数字的方式存放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可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统称为电子证据。它能够显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又能够使电子信息天生、存储、输送、修改、添加、删除等整个过程的电子记录得以保存下来,还可以反馈电子信息所处的软硬件环境。当前,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碰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是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方式的电子信息。比起另外的证据,电子证据拥有高技术含量和难以捕捉性、文件的易消失性和易泄漏性、形式的广泛性和多元性、易存储性和传播迅速性,以及重复产生性。
  只有牢牢的把握住电子证据所起的法律作用,才能充分的利用电子证据来进行打击和惩办违法犯罪活动。我以为,证据种类是立法者跟据不同种别证据材料的特点,分析各种证据材料对于客观事实的证实作用,结合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在立法上对各种证据材料所确定的种别。从形式上讲是来源于各种证据材料外在的表现形式,从内涵来看,则是依靠各种证据材料表现出来的对待客观事实起到证实作用的内在特征。所以,仅仅把电子证据回属于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也只能看到证据在特定范围内所表现出来的部分特征,却不会反映电子证据的整体情况,这是有所欠缺的。我以为,古人通过木刻,后又利用纸张笔记,直至今天的电子储存。人类的记录载体由木头改为纸张直至电磁物质的重大进步。但从证据学方面来看,纸张在很多条件下可以以书证和物证的形式来表现。它与电磁载体的很多表现方式是相同的,另外电磁载体还能够以视听资料的方式来得以显现。所以,电子证据能够以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我们在收集和认证这种证据时,必须重视的方面。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多样性决定应区别对待
  
  由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因此在收集时应区别对待:
  (一)移动电话短信电子证据的收集。很长时间以来,移动电话短信在很多人的生活当中成为了一种不可替换的沟通渠道,方便和易于隐躲的特点。使得犯罪分子也将它为己所用,如利用短信操纵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或者诈骗他人的财物。侦查这种案件,一旦收集到短信及与之相关联的电子证据,对揭露和证实犯罪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由于每部移动电话的号码和人网证号都只有一个,发送短信以后,收到信息的移动电话能够显示出发送者的移动电话号码。我们就知道了是谁发送的短信,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我们可以使用下面的方法来收集:一、我们在收到短信的人还没有来得及删除短信的情况下,把移动电话收到的短信存在电话里面,再将移动电话封存起来,作为法庭证据。二、假如收到短信的人将移动电话里面的短信删除掉,我们往找到移动电话短信运行商提取短信内容。收集短信证据的时候,我们将短信运行商处提取来的短信信息附带的移动电话收到的短信发出时间、双方的移动电话号码等内容复制出来,让现场的工作职员签字盖章证实提取短信的来源,为侦查和审判提供帮助。
  (二)电子邮件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发送的新型传输方式,它和以往通讯方式的不同之处是把大家想说的话更改成数字信号,以网络传输的方式显示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表现出来。电子邮件在民事诉讼中已得到认可,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刑事案件办理过程里面也经常碰到。我们必须要摸清电子邮件的各种特征。电子邮件的独特之处在于使用者都有一个电子信箱,并且这些信箱的用户名、账户名和密码都具有不可重复性,单一电子邮件的开头都具备带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谁一旦知道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就能够收发或者删除信箱里面的邮件。不过,不是谁都可以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的。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无法修改。就是可以另存,也不过仅仅改变了它的位置,却改变不了它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