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性法在国内和国际适用上的差异

时间:2020-07-30 16:18:5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国际人性法在国内和国际适用上的差异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类还远远不能完全避免战争与武装冲突。国家之间诉诸武力的战争或国际性武装冲突曾经在历史上占据主要地位,但是二战以后,随着国际关系格式的急剧变化,导致国家之间有组织的冲突转向传统国家实体境内的暴力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逐渐成为当代战争与武装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首先,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大量受难者需要进行人性主义保护,是国际人性主义法可能是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客观条件。其次,主权国家承认这种客观需要并愿意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这类国际人性主义法,是它得以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的主观条件。
  和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相比,国际人性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呈现出下列几个特点:
  
  一、适用程度上不同
  
  国际人性法可以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予以适用,但是仅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适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和国际性武装冲突都造成了大量的武装冲突受难者,基于人性主义原则,这些人都需要保护和救助,国际人性法都有适用的必要。但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无论是基于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冲突国都具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性主义法仅仅是对主权国家为恢复法律和秩序所采用的方式加以限制,并不限制国家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主权权利,仅仅是出于人性主义目的,为武装冲突的受难者提供保护,而不应当涉及武装冲突的发生原因,也不应当对武装冲突的政治进程进行干涉或施加任何影响。
  
  二、适用的实体法不同
  
  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有关实体法规则较少,只有部分国际人性主义法可以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得以适用。只有明确规定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公约即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和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第二附加议定书、部分具有习惯法的国际人性主义法的规则以及冲突各方的特别协定才可以适用。其他的国际人性主义法规则不能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1.共同第三条
  日内瓦四公约共同载有一个明显的创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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