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秘密禁令保护之源流与功能

时间:2020-07-30 11:15:5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贸易秘密禁令保护之源流与功能

摘要:禁令制度起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贸易秘密法,它是衡平法保护贸易秘密的重要手段。禁令主要可分为临时禁令、初步禁令和终局禁令三类,它们各有其不同的适用条件。禁令对相关方的利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发布禁令时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留意其范围和时间限制,以激励和促进创新。
  关键词:禁令;贸易秘密;利益;衡平法;知识产权
  
  贸易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模式是多种多样的,英美法系传统上有禁令和损害赔偿两种主要救济方式。此外,还有请求给付律师费和支付公道使用费等救济措施。由于贸易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只有首先获得禁令救济,即禁止侵权人或者潜伏的侵权人表露或者使用权利人的贸易秘密,权利人才能保住贸易秘密。所以,禁令制度对贸易秘密保护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一、贸易秘密禁令救济的历史沿革
  
  禁令制度源于英国,1817年发生在英国的纽伯利诉詹姆斯案是近现代贸易秘密法制发展史上最早的判例。在该案中,被告盗用了原告一种治疗痛风病的密方,由于当时尚不能确定满足哪些条件的秘密才受法律保护,主审***官艾登勋爵固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拒尽给予原告禁令救济。1820年,英国衡平法院审理了第二起有关贸易秘密的案件,即约华特诉温亚特案。该案被告曾是原告诊所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偷偷抄袭了原告的药方,法院即以被告破坏保密关系为由发出了禁令,禁止被告使用或者泄露该药方。固然此案与前一案例仅相距三年,但已成功解决了给予贸易秘密权利人禁令救济的题目。1837年,在魏克瑞诉韦尔希案中,法院签发禁令以保护一份巧克力厂转让合同所涉及的贸易秘密。1851年,在莫里森诉毛特案中,法院判决禁止第三人通过诱使雇员违反忠实义务而获得雇主的贸易秘密。
  186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审理了著名的毕波迪诉诺复克案。在该案中,原告发明了一种生产夏布的工艺方法,并将其保有为贸易秘密。被告为原告雇员,并与原告签署了保密协议。后来被告离开原告,与第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工厂并采用原告的工艺生产夏布。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在未援引先例的情况下发布了禁令。法院指出:“当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时,法官便可以行使衡平权,发布禁令以阻止对保密关系的破坏”。1886年新泽西州法院在审理萨勒蒙诉哈兹案时指出,假如不适用禁令救济,任由被告自由使用和泄露原告的贸易秘密,原告的胜诉将变得毫无意义。此后,禁令救济在大量贸易秘密侵权案中得以适用,发布禁令成为贸易秘密侵权案中最主要的救济措施。
  可见,在近代贸易秘密法诞生之初,禁令救济就得到法院的认可,发挥着保护权利人贸易秘密的作用。随着贸易秘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禁令救济的理论与实践也日趋成熟。早在1939年,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就规定,贸易秘密权利人可以“取得禁令以预防因未来表露或者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害”。1979年,美国《同一贸易秘密法》则明确规定:“对贸易秘密实际的或者潜伏的侵占都可以采用禁令禁止。”1995年,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在第44节“对侵占贸易秘密的禁令”中规定:“为防止对他人贸易秘密的连续侵占或者侵占威胁……可以下达禁令。”此外,《同一贸易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还对适用禁令救济的细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这两个法律文件中有关禁令救济的条文都位于有关损害赔偿的条文之前。
  
  二、禁令在英美贸易秘密法中的地位和功能
  
  在英美法系中,损害赔偿为普通法上的救济方式,禁令则属于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普通法上的救济面向过往,它要求侵权者就已经造成的、能够以金钱计算的损失向原告赔偿;衡平法上的救济则面向未来,即通过禁止或者强制被告为某种行为以阻止其在将来给原告造成损失,它一般在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或者原告的损失难以用金钱计算的情况下适用,具体形式有实际履行和禁令两种,实际履行一般适用于违约责任,禁令则针对侵权案件。因此,贸易秘密侵权案所可能适用的衡平法上的救济只能是禁令,而不会是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