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民事判决书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写法

时间:2020-10-30 12:45:4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再审民事判决书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写法

改革再审民事判决书,进步再审民事判决书的质量,是全国审判监视工作座谈会确定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判监视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实践和探索过程中,普遍以为难写的是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部分。对此,笔者结合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略抒管见。

  一、对存在争议的事实,特别是原判认定错误的事实、没有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了哪些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列明。

  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是审判公然、公正的必然要求。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题目,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或者请求,需要用证据来证实;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运用证据证实的过程。故有的学者以为,审判和诉讼的实际是运用证据证实案件待证事实的活动;有的学者指出:“审判是一种把一片一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再审民事判决书不仅应作为裁判的载体存在,更应成为裁判权公然、公正行使的有力证实,因此,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是完成这种证实的出发点,是审判公然、公正的出发点,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必须完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严格执行《若干规定》为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提供了可能。《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实对象和内容作扼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职员签名或者盖章。”上述规定的执行使民事再审判决书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变得轻而易举。

  证据的列明应体现再审特点。再审对事实的认定是在原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在进行必要的交待后直接予以认定,而不必列明有关证据。除该部分事实外,用以证实争议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导致改判的、证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论是新证据还是旧证据,不论原审判决是否采信,不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是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也不论本次判决是否采信,再审民事判决书均应无一遗漏地列明。在证据的排列上,应将不服原判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排列在前,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排列在后,依次进行;同一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原则上应按当事人提交证据时的分类编号排列,必要时,法院可以按争议事实顺序分类编号排列,但不得遗漏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则应单独列明。

  二、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客观、全面地叙述。

  审判公然、公正原则不仅要求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且要求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再审民事判决书只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不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的列明就失往了意义。

  根据《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证据质证内容、顺序等方面的规定,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正当性、证实力有无以及证实力大小,所发表的质疑、说明与辩驳意见。在顺序的排列上,一般应当按照列明证据的顺序,依次叙述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在叙述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前,应当根据举证人的举证说明对证据的形式、内容、证实对象作必要的说明。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当事人申请情况、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及进行证据调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同意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的,也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依据、证据调取等情况进行说明。上述两方面证据均应交付当事人质证,并在判决书中客观、全面地载明当事人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