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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限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筑技术的发展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为民法上的重要物权类型。按照我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治理权组成的综合性权利。专有权的客体是专有部分,它可以是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就本案来说,被告李某等43人均为A商厦的业主,这就是说,被告取得了对特定房屋的专有权。但是,在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业主大会就专有部分的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作出的决定是否正当,这实际上涉及到专有权的限制题目。【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限制】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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