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

时间:2020-10-29 13:56:4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夸大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界、专家、学者就当前我国的文书和裁判文书的改革进行了。以为,我国以前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文书的现象虽得到很大改观,但仍存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不规范、不充分的突出题目,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包括其中的说理要求进行强制性的规定。针对个别法院对裁判文书的论理不够重视,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中一概而论,说理含糊不清,笼统概述,不能做到以理服人,论证与说理不足的现象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司法权威的公信力等题目。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中的相关题目谈一管之见。
一、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的熟悉
1、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来源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说明。法院对各类刑事案件审理,主要的结案方式就是以裁定书、判决书的形式向公布审理的结果。由于法院审判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尽大多数公众不可能到庭旁听审判过程了解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径就是公然自己的判决理由,使判决的根据最大限度地反映审判结果,对做出的裁定、判决书进行充分论证,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所以,进步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进步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2、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无可替换的作用,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反映民众意见的综合体现。在进步公众法律意识的条件下实现判决与公众意见一致,更需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来体现,民众的法律意识会在与自己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判例中培养起来,对裁判文书的公道论证与说理,让社会和民众相信判决的公正与公道,从而接受判决,对进一步进步公民法律知识和法制起到积极的作用。
3、刑事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拯救和教育罪犯尤为必要。在刑事案件中,多数简单案件相对的裁判说理轻易把握。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不仅有诸多法外因素渗透,还面临着价值判定的挑战。法官在对抗确当事人之间对裁判的论证尤为必要。假如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充分,依据法庭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做出的裁判,被告人就会自动放弃狡辩,认罪、服判,也可避免案件的上诉和申诉,真正达到拯救和教育罪犯的目的。
4、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促进法官司法实务水平进步,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今依法治国普及公民法律知识的条件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进步。社会对职业性法官的呼声更加强烈,对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社会监视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所以,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法官司法实务水平的进步反映在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中极为重要。真正将裁判文书进步到新的水平,需要法官具有驾驭法庭审判的能力,而且具有研究、推理、、判定、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还要具有演绎、回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所审结的案件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在裁判文书中表达出来,展现在社会和公众眼前的是一份让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权威的裁判文书,才能进步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如何对刑事裁判文书充分论证
裁判文书论证的条件离不开审判活动,法院只有依法对个案进行审判以后才能做出结论性的裁判结果。
1、审判活动中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裁判文书要尽可能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过程,要按照庭审中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根据来制作裁判文书。它除了在文书格式上采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论文书样式》的规定制作外,在内容上应当全面反映庭审活动。,有个别裁判文书夸大要张扬法官的个性,脱离样式的规定任意将裁判文书的制作混同于撰写学术论文,追求长篇大论式的风格;有的根本就不进行论证、说理,过于简单化,不区分个案事实情节,以至于裁判文书任意制作,失往了法律的严厉性。实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一定要根据个案情况,该长则长,该短则短,而且能短则短,是非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