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看

时间:2020-10-29 19:20:4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看

随着我国建立主义市场体系的日渐成熟、实践日益丰富,以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定,未来几年,在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以下几个方面的将会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于民法典的体系

  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自新成立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呼吁和企盼,是新中国几代民法学者的愿看。,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被正式列进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会采用一步到位的方式,而是预备先制定单行的民事规范,然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典的编辑。以此为背景,民法典的体系题目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一个公道的体系框架内,才能制定出一部的民法典,这就需要研究:

  第一,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题目。民法典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以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从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来看,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最典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部立法既对民事合同进行法律调整,又对商事合同进行法律调整,较好地解决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实现题目。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坚持这一做法。

  第二,侵权行为法是否需要从债法中分离的题目。侵权行为法回属于债法并非天经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导致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其公道性。传统债法体系的内在缺陷、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性以及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特殊性,是侵权行为法独立于债法的有力依据。

  第三,知识产权法是否应当包含在民法典中。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法属于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将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法一方面与行政治理联系密切,另一方面技术性的规定较多,而且在我国加进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还要面临着如何与Trips等世贸规则接轨的题目。为保持民法典作为调整民事关系基本法所应有的稳定性,最好将知识产权法作为单行法加以规定。

  第四,民事证据法可否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事证据法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最好的办法是制定单行法。假如不能单独立法,则可以考虑放在民事实体法中,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由于民事证据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产物,但放在民事程序法中,一方面在技术上有困难,另一方面寄希看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加进证据法的,尚不现实。借助民法典的制定,可以保证证据法尽快出台。

  加进世贸组织(WTO)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加进世贸组织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当然选择和必然结果,它将会给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带来机遇,提出挑战。由于在世界贸易组织诞生前后形成的、要求加进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接受的一揽子经贸协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合作与竞争的“游戏规则”,并且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我国要加进世贸组织,就必须对现有的民事立法中一些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予以修改、废除和补充。同时,面对加进世贸组织后,民事关系更为活跃的远景,我们必须加快民法典制定的步伐,尽快确立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以便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并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

  人格权的研究将日渐受到学界的关注

  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是实现和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民法的人格权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确认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气力,同时也赋予个人享有一种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其中隐私权的保护,在当代社会具有重要讨论价值。在信息社会里,由于机的出现,人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涉及私人领域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某些改变,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及信息网络管制方面,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对于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关系,也将成为讨论的重点,其讨论意义将超出民法的范围。